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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恢复性调解的适用简析
作者:邓正信 马旦亮 发布时间:2011-12-05 15:23:42
恢复性调解,是运用恢复性司法的原理来指导调解并形成调解方案的一种调解过程。 恢复性司法是解决纠纷和争议的一种有效途径。只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即可称之为恢复性调解:第一,当事人能意识到相互间存在纠纷,并能讲述产生纠纷的过程;第二,当事人能就如何尽可能正确地解决纠纷进行协商;第三,当事人能讨论将来如何预防纠纷的再度发生并重建信任关系。 恢复性调解将恢复性司法的原则引入调解过程。在恢复性调解中,审判人员帮助当事人各方分析纠纷中存在的不公正的情形及双方的过错,努力使纠纷的解决对各方都有利,并将调解的重点放在将来不再发生纠纷上。这其中,重建信任关系是一个极为重要的目标。恢复性调解已经超越了简单意义上的办理案件或解决争议。一次成功的恢复性调解能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并消除纠纷中潜在的不公。 下面以原告陈某诉被告郭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处理为例来看恢复性调解与传统的调解模式的区别。如在该案中,原告陈某找律师立案,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等费用8415.95元。被告郭某则将诉讼事务推给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公司从获准执业的辩护律师名单中挑选一个代理人,由其代理案件。诉讼过程中的调解由律师来决定。在传统的调解模式下,他们申请法院调解,法院确定调解的时间。调解时,被告郭某不出席,代其出席的是其律师和保险公司的代理人(通常是律师)。调解将集中于事故的原因、损害结果、胜诉的可能性和目前审判人员对类似案件的看法以及案件处理的价值。换句话说,整个调解过程围绕着钱的问题。因此,原告陈某会对整个调解过程不满,并感觉在调解过程中再次受到伤害。 法院对该案采取的是恢复性调解,在调解中,要求原告陈某、被告郭某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公司的代表人都在场,他们的律师也出席。通过规范的恢复性司法的程序,审判人员让原告陈某、被告郭某就交通事故的经过交换意见。当双方都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后,审判人员会询问原告陈某和她的律师接下来该如何做。在被告郭某律师的协助下,审判人员协调各方找出一个尽可能对各方都有利的解决方案,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公司赔偿原告陈某医疗等费用6158.33元;被告郭某赔偿原告陈某医疗等费用914.62元。调解协议达成后,原告陈某、被告郭某就开始讨论将来再遇到这样的事该如何做。双方还为防止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相互出主意。 恢复性调解使纠纷解决得更为彻底。首先,主要的当事各方,原告陈某、被告郭某了解了彼此对于纠纷的感受。这一过程本身对原告陈某、被告郭某而言就是有利和积极的。其次,协商是在推动纠纷正确解决的前提下进行的,而不是在利益分配的谈判背景下进行的。鼓励原告陈某、被告郭某正确地解决纠纷,就可以避免那些由调解本身带来的无以估量的痛苦。其结果是原告陈某更容易接受调解,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公司获得一个只赔偿原告陈某医疗等费6158.33元较少支付额的解决方案。最后,当谈及未来,原告陈某、被告郭某能讨论诸如驾驶员疏忽、醉酒或人身损害等问题,如果不加以解决的话,今后还会造成事故。保险公司当然也能从这些讨论中获益。 事实上,恢复性调解可适用于任何适于调解的纠纷。对于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和建设更为强大的和安全的社会而言,这是一个有效的途径。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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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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