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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丰城河道堤防管理局四干部受贿玩忽职守领刑
发布时间:2011-12-05 16:21:37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九龙)
2011年12月5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人张志坚有期徒刑五年;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丁国春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金武清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以玩忽职守罪判处、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被告人熊洪波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熊洪波和张志坚、丁国春、金武清是丰城市赣抚河道堤防管理局局长、支部委员、科长。2007年5月,四人与熊斌、刘亮、李运胜等人商议合伙打造一条挖沙船用于进行挖沙业务,经刘亮、李运胜等人商议并谈妥,打船的总股本为人民币600万元。因赣管局对河道护堤及违法违章挖沙船具有监管权,考虑到船打好后在挖沙业务中需得到赣管局的关照,刘亮、李运胜、熊斌等人经商议,决定由熊洪波的妻侄虞冬兴实际出资人民币15万元,占45万元的股份,张志坚、丁国春、金武清三人各实际出资人民币15万元,占25万元的股份,即给予虞冬兴人民币30万元未实际出资的股份,给予被告人张志坚、丁国春、金武清三人人民币各10万元未实际出资的股份。 2008年3月,该挖沙船尚未打造完工,李海华等人提出欲购买此船,并与刘亮、李运胜等人谈妥,此船以人民币1268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海华,并付了定金。经结算,除去造船成本人民币718万元,盈利为人民币550万元。之后,刘亮、李运胜等人按事先约定好的各股东的股份进行分红。给予虞冬兴未实际出资的30万元股份的分红款27.5万元;分别给予被告人张志坚、丁国春、金武清三人未实际出资的10万元股份的分红款人民币9.16666万元。 被告人熊洪波、张志坚在赣管局工作期间,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只重视下游采区,造成丰城境内的赣江上游水域河道无证采砂船无序非法采砂的混乱局面和严重后果: 2008年6月30日丰城市剑南街办华光社区杜家村村民杜国华因采砂船无证采砂与曲江镇曲江村委会根洲村村民发生纠纷,而导致2008年7月1日双方部分村民因采砂问题发生械斗,造成二死一伤的严重后果。 2010年4月13日泉港水域一艘无证采砂船在采砂作业准备起锚时,发生起锚船侧翻,造成一人落水失踪,经济损失人民币336000余元(其中,赔偿落水失踪人亲属人民币28.8万元,失踪人搜救费人民币4.8万余元)的严重后果。 丰城市杨柳湖景区步行街99间门面主体工程由国家中央专项资金投资兴建,2002年竣工。上述门面装饰、通水供电工程由赣管局自筹资金建设(其中赣管局44个职工集资人民币44万元,赣管局出资人民币17万元)。2004年至2006年,单位将职工的44万元集资款退还,未分红、未付息。99间门面的租赁收入归赣管局所有。赣管局在收取上述门面租金、押金后,违反财务管理制度,没有将门面租赁收入入其行政帐,而是另设帐目。由于我市多次强调开展清理“帐外帐”、“小金库”专项检查工作,直至2010年3月,赣管局才将杨柳湖景区步行街门面租赁收入入其行政帐管理并注销了原设的帐目。期间,经被告人熊洪波同意,赣管局在“另设的帐目”上,于2007年2月以“2006年度春节费”的名义分发给本单位全体在职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合计人民币12.7564万元;于2010年1月底,以“2009年岗位津贴”的名义分发给本单位全体在职人员合计人民币26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志坚、丁国春、金武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熊洪波、张志坚在赣管局担任领导职务期间,未能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熊洪波身为赣管局局长,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告人金武清有自首情节,有立功表现,退清了全部赃款,认罪态好、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偶犯;被告人丁国春有自首情节。被告人熊洪波私分国有资产罪,情节轻微,可免于刑事处罚。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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