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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无证驾驶摩托撞货车被判拘役二个月
发布时间:2011-12-09 14:41:49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丽 冯悦)   12月8日,河南省新野县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刘朝选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1年8月6日14时06分,被告人刘朝选酒后无证驾驶豫R3175N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新野县城大桥路和平门厂门前处,与耿爱军驾驶的豫R8A515轻型货车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朝选应付事故的同等责任。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刘朝选的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7.76mg/100ml,属醉酒驾驶。

    新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朝选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刘朝选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遂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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