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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五男子贩卖毒品900余克 主犯被判死刑
发布时间:2011-12-12 09:48:48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杨君相)   12月9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陈焱林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冯鹏、蒋仁明、谢刚因犯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五年、十一年;被告人孙朝文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焱林,男,1981年出生于重庆市江津区。2010年4月,陈焱林邀约冯鹏为其贩卖毒品,由陈焱林出资购买冰毒、麻古,他安排冯鹏保管、分装、贩卖毒品。陈焱林出资以冯鹏的名义在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富力现代广场租下一出租房,提供给冯鹏居住,并以此作为存放毒品和毒品交易的据点。

    2010年11月期间,陈焱林、冯鹏先后共向蒋仁明和黄小梅(另案处理)等人贩卖了冰毒155.53克、麻古96粒(9.06克),获得赃款人民币41350元。公安民警从陈焱林、冯鹏的租住房和二人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冰毒712.5克、麻古202粒(18.1克)。其中,谢刚为了贩卖毒品,委托蒋仁明在陈焱林、冯鹏处购得冰毒23.37克、麻古96粒(9.06克);孙朝文委托蒋仁明在陈焱林、冯鹏处购得冰毒47.53克、麻古226粒(23.12克);蒋仁明加价转卖给谢刚、孙朝文后,获取利润1350元。另查获蒋仁明自己向陈焱林、冯鹏购买的冰毒9.63克和蒋仁明从他处购买的冰毒6.65克、麻古1.06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0年11月8日12时许,谢刚出资委托蒋仁明为其代购冰毒和麻古。当日下午17时许,蒋仁明到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富力现代广场的出租房内,以人民币12300元向陈焱林、冯鹏购买了冰毒33克、麻古9.06克(96粒)。其中,蒋仁明以9700元为谢刚代购23.37克冰毒和9.06克麻古,实际收取谢刚9850元,从中获利150元;蒋仁明自己以2600元购买冰毒9.63克。当晚23时30分,公安民警在蒋仁明驾驶的小轿车内将上述毒品查获,并查获蒋仁明另外携带的冰毒6.65克、麻古1.06克(11粒)。

    同年11月8日下午,孙朝文在重庆南坪向程华华(另案处理)购买麻古23.12克(226粒)后,又委托蒋仁明为其购买冰毒。蒋仁明于当日下午到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富力现代广场的出租房内,以人民币11800元向陈焱林、冯鹏购买了冰毒47.53克。然后以人民币13000元转卖给孙朝文,从中牟利1200元。当晚,孙朝文等人搭乘蒋仁明驾驶的小轿车从重庆返回涪陵的途中,被公安民警查获,并当场缴获上述毒品。

    同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和次日凌晨3时许,陈焱林、冯鹏在南岸区弹子石富力现代广场的出租房内,以25克5750元的价格和50克11500元的价格,二次共贩卖冰毒75克给黄小梅,获得赃款17250元。

    同年11月8日,公安民警从蒋仁明驾驶的小轿车上和其身上查获麻古10.12克,冰毒39.65克;在其同车的同伙孙朝文处查获其携带的冰毒47.53克,麻古23.12克。同月10日,公安民警从陈焱林、冯鹏的租住房和二人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毒品冰毒712.5克、麻古202粒(约18.1克)。

    后经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检验,上述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或咖啡因。

    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陈焱林、冯鹏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蒋仁明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孙朝文、谢刚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蒋仁明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且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谢刚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焱林、冯鹏、孙朝文、谢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蒋仁明也对公诉机关指控其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但对指控其贩卖毒品罪的辩解意见是,他为孙朝文代购的毒品,没有加价转卖,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陈焱林、冯鹏、蒋仁明、谢刚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孙朝文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陈焱林、冯鹏、蒋仁明犯贩卖毒品罪,孙朝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指控蒋仁明、谢刚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不当,蒋仁明在为谢刚代购毒品的过程中,加价转卖,从中获利,其行为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谢刚有贩卖毒品的行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其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委托蒋仁明购买毒品是为了贩卖,与蒋仁明的供述相互印证,故是以贩养吸,被查获的毒品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的数量,其行为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孙朝文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谢刚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从重处罚。陈焱林、冯鹏在共同犯罪过程中,陈焱林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冯鹏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陈焱林、冯鹏、孙朝文、谢刚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除被告人外,其余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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