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肖明华 刘吉星)
“土郎中”非法行医既害人又害己。12月12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一审调处一起因“土郎中”非法行医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青原区新圩镇螺池村 “土郎中”袁立非赔偿原告彭英各项经济损失3万元,并当庭付清。
泰和县万合镇菰塘村的7岁小女孩彭英因父母均在广东打工被寄养在其青原区新圩镇的姑姑家,2010年11月24日彭英不慎摔伤致右前臂远端骨折,其姑姑听说临村袁立非经常会帮人搞伤科接骨,忙叫人把袁立非请来,无行医资格的袁立非查看彭英的伤情后,很自信地对彭英家人承诺绝对能把彭英的骨折治好,随后便对彭英进行接骨处理,并敷上袁自带膏药,给了几包口服药粉。第二天袁立非同彭英家人带彭英到医院拍片确认骨折处未对位后,袁立非又对彭英进行接骨处理,并给彭英开了处方。此后几天,袁立非都对彭英进行了医治,彭英家人共给付袁某立非费用130元。11月29日,见彭英右前臂仍有肿胀伤情无任何好转,彭英遂被家人送往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又到深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虽花费1万余元医疗费,但彭英右手还是落下了残疾。2011年8月彭英经吉安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右手大部分功能丧失,六级伤残,与初始治疗失误及延误有关。2011年9月17日彭英的监护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袁立非赔偿彭英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袁立非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资格, 非法行医致人损害,依法应对彭英右手大部分功能丧失,六级伤残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同时在彭英右手出现明显青紫肿胀,水泡破溃化脓后,其监护人迟迟不把彭英送往正规医院治疗,延误时机,以致酿成严重后果,原告亦应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