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无名氏突遇车祸身亡 救助基金会出面求偿
发布时间:2011-12-15 11:39:05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显华 徐燕)
2011年12月13日,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宣判。值得一提的是,此案的原告不是已经死亡的当事人的亲属,而是与死者没有任何身份关系的县救助基金会,案件的被告则是肇事方和肇事方投保的保险公司。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4日,属本案肇事方所有的重型挂车在行驶过程中与一少年相撞,导致少年身亡。尽管交警部门和肇事方已经委托鉴定机构对少年的尸体作了相关鉴定,并通过报纸、电视等方式向全社会发布了认尸公告,但少年的身份仍旧无法确定。于是县救助基金会代替无名氏尸体向本院提起了赔偿诉讼。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针对县救助基金会是否可以作为原告代替无名氏尸体求偿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主审法官在听取了双方的辩论意见后,通过查阅相关法律,结合本案案情,最终作出处理决定:由保险公司在肇事车辆投保的交强险范围内将无名死者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110000元转入大余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救助基金会”);剩余不足部分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认尸公告费、鉴定费等由保险公司和县救助基金会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即双方各承担10824元。 主审法官同时指出,相关赔偿款转入县救助基金会之后,若无名氏尸体的身份一旦确定,其亲属可以向县救助基金会主张相关赔偿款;如果双方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其纠纷亦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责任编辑:
张乐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