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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民陪审制度的价值定位与思考
作者:黄明明   发布时间:2011-12-16 09:51:22


    价值定位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民主政治价值

    “价值,是客体对于主体的意义,包括客体对于主体的需要的满足和主体关于客体的绝对超越指向。”“陪审制度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应当把它看成是人民主权的一种形式。”对建国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作一分析可得出,我们借鉴苏联的陪审制度而设立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其初衷只是为了实现“政治民主”的需要。“在敌我斗争相当复杂的情势下,吸收人民群众参与审判案件,可以更快、更准确地查清案件事实,便于揭露反动阶级的罪恶面目,有利于团结、教育群众,维护革命政权。”在文革前,这一制度发挥了比较好的作用,但在十年动乱的年代,这一制度的作用产生了变异,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际作用也变得弱化了。文革结束后,中国开始重新恢复和建设司法体系,人民陪审员制度也被重新明确。“但在法治化的进程中,这一制度的价值定位慢慢产生了变化,因为他是基于政治民主意识形态下的产物,在法治化的进程中,其自身的司法价值并不能得到良好的体现,所以才产生了目前我们看到的一系列问题,产生问题的焦点就在于各种立法决定的陪审制度的初衷,与其现实的角色产生了一定的误差。”作为现今民主制度的民主政治价值,其表现在:

    1、司法民主得以体现,合法性基础得以彰显。《决定》虽使用“人民陪审员”的称谓,但立法目的却在于“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显然人民陪审员的挑选范围的改变,使我国陪审员制度的政治色彩有所减弱。而且《决定》中进一步指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目的在于促进司法公正,昭示了立法者已经将人民陪审员的价值转移到其应用的具体领域中来,在空泛的政治民主范畴中销定了司法公正,从而在一定程度理顺了评价人民陪审员的价值标准,为人民陪审员其他方面的重新定位确定了基本的方向。”“人民陪审员制度为公民参与司法、行使司法权力、参加国家管理提供了直接的途径,也有利于加强职业法官与普通民众的交流对话。”

    2、强化权力制衡,使司法具有独立的品格。人民陪审员参审的过程是法官与陪审员相互牵制的过程;陪审员来源于群众,其扮演着审判员与监督员的双重角色,能够提高审判活动的透明度。可见,陪审制度不仅是一种内在的民众制约监督机制,同是也是司法制度中一道有效抵御外部侵扰的“防火墙”,兼具有限制法官权力与增强司法独立的双重功能。

    价值定位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司法工具价值

    1、有利于完善诉讼机制,促进司法公正价值实现。

    “现在众多国家所实行的对司法公正极具重要价值的诉讼规则,均与陪审制度密切相关,诸如言词原则以及证据的非法排除规则等”。首先,作为普通民众的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为查明案件事实就必须遵循一系列诉讼规则,而以上规则在社会层面的确立,进而就达到了司法公正。其次,陪审员与法官具有各自优势。陪审员具有的“专业知识和技术特长,增强了法官对案件证据和事实分析与认定的准确性;对乡风民情的熟知,有效地弥补了法官生活知识和社会阅历的欠缺;朴素的道德良知和追求客观公正的精神,在一定程度上矫正了法官长期形成的偶显偏差的职业性思维定势以及过于程式化的判断方法。”“外行人的参与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专业法官囿于专业的视角或行业的利益所出现的某种偏见。”

    2、有利于促进司法公开,防止暗箱操作的可能。

    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保障。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活动,是司法公开的重要体现。我国宪法规定审判公开的目的就是要把案件审理过程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这一原则不仅体现形式上的公开,更加要注重实质上的公开。表现在普通公民以人民陪审员的身份参与案件的程序和实体的审判,有效增强了案件透明度。

    3、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增强司法活动的权威性。

    广大人民陪审员结合自身经验判断事实,以传统朴素理念阐述法律知识。这样不仅使审判活动的可信度大大增强,当事人也会因自认为接受了“自己同类的人来审判”而更容易接受此类裁判结果,进而自觉履行裁判义务,司法公信及亲和力亦更为明显。

    4、有利于促进司法独立,减少外界因素干扰。

    陪审员作为普通公民的代表,参与审判活动中受到的干扰往往比法官要小得多,有利于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抵制来自各方面的干扰,从而有助于维护审判的中立性和公正性。“在审判实践中,各级法院都或多或少地受到过各种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干预,尤其是地方保护主义更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到严重的干扰。法院现行的案件审批制、裁判文书逐级签发制、案件请示汇报制等行政化管理模式也严重影响了司法的独立性。”

    5、有利于抑制司法腐败,接受广大群众监督。

    监督是陪审制度实现的保障。权力的行使与相应监督制约机制的保障是密不可分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设立的初衷即是将民主监督引入到司法权力的规范当中。“民众作为陪审员参与审判,能够体现具体的民主监督的内容。一方面通过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共同审判有利于督促法官严格执法,通过民众的参与,促使司法公正,防止司法的“黑箱作业”现象。另一方面,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共同审判也有利于避免司法腐败,保证司法的民主、公正。一般来说,一个在有人在场的情况下,会比在无人在场的情况下更加注意约束自己的行为,而且在外人面前往往比亲友或熟人面前更注意约束自己的行为,法官与数个不相识的人民陪审员共同审判,法官在各种诱惑面前必然要三思而后行。”

    6、有益于案件定纷止争,促进社会矛盾化解。

    案件审理结果的出现仅仅是权利义务司法确认的过程,其进一步确认和落实还可能依赖于执行程序的引入;当事人对审理结果不服的,有可能还会引发上诉、申诉和上访。相比法官而言,人民陪审员可能更知晓民情、民意,其在促成当事人达成最终调解协议方面可能更有优势,这“既是司法审判面临社会转型期的必要应对,也是司法功能内在发展规律的必然要求。”

    价值定位三: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社会价值

    人民群众参与审判,既可全面了解司法的真实面貌,也能帮助法官洞察世事,体察民生疾苦,让法官与普通百姓的思维习惯沟通融合。人民陪审员参与法院审判活动,对司法流程的理解就更为熟悉,相当于自己接受了一堂鲜活生动的法制教育课,不仅从亲身经历的案例中获得启发和教训,而且具有相当的“辐射”价值。由于人民陪审员来自于社会大众,案件结束后还要回到大众中去,他们可以通过向其他群众讲述自己陪审的经历,以及他们从中获取的法律知识传播给更广泛的人们,从而对全社会起到普法宣传的教育功能。“法治和法律的精神经由陪审制的实行而渗透到公民的精神中去,并由此塑造着人民性格和行为范式,陪审制对于公民正义、公平精神的培养将产生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陪审员也因此被人喻为“法治的传播者”,陪审制度成为法治精神、法治观念向社会渗透的重要渠道。

    (作者单位: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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