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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县法院审结全县首例“危险驾驶”案
发布时间:2011-12-16 09:56:20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安 周延中)
22岁的赵建岸醉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撞伤行人。12月15日,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赵建岸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这是该县因醉驾而获刑的第一人。
2011年7月27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赵建岸酒后无证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沿该县七六路由东向西行驶,途径友邦华城小区路段时,与步行横过道路的被害人郭福发生碰撞,造成郭福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接到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赵建岸如实供述酒后驾车的事实,交警提取赵建岸血液进行检测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高达244.74mg/100ml(80mg/100ml以上认定为醉酒驾车)。经认定,赵建岸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赵建岸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建岸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赵建岸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对方的谅解,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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