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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伙同他人入校抢劫学生钱财自首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1-12-16 14:27:06


     光明网讯(通讯员 赖海宁)   广西临桂县五通镇西塘村委会的农民韦志民,因没有钱用而与他人一起去学校的学生宿舍抢劫学生钱财。2011年12月15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临桂县人民法院开庭依法对被告人韦志民抢劫一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宣判。

    现年20岁的韦志民是临桂县五通镇西塘村委会透江村的农民。2010年3月28日晚上10点钟左右,韦志民伙同李胜清、贲龙海来到五通中学球场打篮球。打到2010年3月29日凌晨0点30分左右,韦志民和李胜清、贲龙海在球场旁边聊天,贲龙海说:“没有钱用了,这些学生睡觉了,我们上去掏他们的钱。”韦志民、李胜清表示同意。于是,贲龙海又打电话叫来了于荣军、李彦龙,五人再次商量抢劫学生钱财之事,大家均表示同意。

    2010年3月29日凌晨1时许,李胜清、贲龙海、李彦龙3人(均已判刑)携带3把砍刀,与韦志民、于荣军(已判刑)窜入临桂县五通镇初级中学男生宿舍楼,5人采取持刀威胁和殴打的手段对宿舍楼一至三楼的学生实施抢劫,抢走莫福宇、覃秀锋、伍年庆、李祖伟等人现金150元和手机4部,然后逃离现场。被抢现金及手机销赃所获赃款约450元,被韦志民和李胜清、贲龙海、于荣军、李彦龙挥霍。案发后,被害人即到公安机关报案。同年4月2日,李胜清、贲龙海、于荣军、李彦龙被抓获归案。而韦志民则在逃。2011年6月9日,自知罪责难逃的韦志民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韦志民伙同李胜清、贲龙海、于荣军、李彦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持刀威胁和殴打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但韦志民犯罪后能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因此,临桂县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韦志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一审宣判后,韦志民不服,提出上诉。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此,依法作出了上述裁定。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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