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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主任挪用8万公款 案发后全部归还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1-12-19 11:03:32


     光明网讯(通讯员 夏燕)   2011年12月15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挪用公款案,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邓阳军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法院查明,2008年3月至2011年2月期间,被告人邓阳军分多次从孙渡街办一社区出纳罗某处,将其保管的征地提留款、社会抚养费81000元借出归个人使用,期间归还41000元,至2011年10月20日检察机关对其立案侦查时尚有40000元未归还。2011年11月2日,被告人邓阳军将其所挪用的公款40000元归还于孙渡街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阳军身为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目无国法,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已退清了全部赃款,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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