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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大有作为
——加强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的思考
作者: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院长 黄兆麟   发布时间:2011-12-26 13:41:19


    去年,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如何加强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质量管理作出了重要决策,这是指导全国基层法院做好审判质量管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今年初,省高院接着出台了《关于开展“审判管理年”活动的实施方案》,对全省法院的审判质量管理工作进行了重大部署,提出了任务目标、实施措施和方法步骤。可见,案件审判质量管理已经引起了上级法院高度重视,作为基层法院,如何来结合审判工作实际贯彻落实最高法院的《意见》和省高院的《实施方案》,是当前所面临的重大实践课题。在此,笔者仅从审判监督管理的视角,来谈对审判质量管理的重要作用,希望能对提升基层法院的审判质量管理水平有所帮助。

    一、审判监督在案件质量管理中具有不可替代性

    英国哲学家培根说过:“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将不公视为圬浊之源,可见“公正”二字的分量有多么的重。要保证法官公正办案,就要发挥审判监督管理职能,重视其在案件质量管理中的作用:一是监督可以促使法官依法办案。法官的天职就是依法办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然而,由于法官个体在政治素养、业务能力、道德水准等方面存在客观差距,表现在办案上对案件的处理观点和态度不一,甚至有的故意歪曲事实,枉法裁判,以谋取自己不正当的利益。可以说,如果案件立案、审理和执行等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完全依赖于法官的自觉行动,就很难体现“公正”二字。二是监督可以提高办案效率。“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的世纪主题,在保证公正办案前提下如何来提高办案效率,这是新时期“为民司法”的新要求,也是人民法院“人民性”的具体体现。英国有一句法谚:“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反映了正义具有时效性,讲究效率,体现了现代司法重要特征。目前,我国法律制度对案件立案到分案、排期、送达、开庭、裁判、执行提出了司法高效性要求,如对立案时限、法定审限、法定执限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但这些规定仅仅是高效性要求的“最底线”,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高效司法有了更高的要求,期待着能够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缩短办案时间,尽快地兑现自身的合法权益。当然,提高审判效率的路径虽然有很多,但我认为强化审判监督是最为重要、最为有效和最为直接的路径。三是监督可以预防法官违法违纪。权力失去监督必将产生腐败,这是被实践证明了的真理。法官手握案件审判权与执行权,担负着明断是非、裁判曲直、惩恶扬善、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和化解社会矛盾责任,可谓权重责大。如果法官不能知责知重、不能正确对待权与利的关系,腐败便悄然而生。从总体上讲,人民法院已基本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廉洁保障制度体系,但是,再好的制度也离不开监督,否则,发挥不出管理效能,甚至形同虚设,强化监督管理的目的就是为了让制度管理效能得到应有发挥。四是监督可以推进“司法为民”措施落实。司法为民是审判工作的立足点和归宿点,要求法官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把“为民”理念贯彻到每一个案件之中和体现在每一个当事人身上。当前,法官“为民”意识普遍得到增强,但还远没有深入到每个法官心里,对待人民群众热情不高、态度不好、措施不多、服务不优的现象仍然存在,对待当事人“冷、横、蛮、推”的恶劣作风还没有完全得到杜绝,这些现象和问题要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也同样需要发挥监督功能,强化监督的作用。

    二、审判监督要做到管人与管案并重

    民诉法修正之后,大部分再审案件的审级提高了,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职能被削弱。面临着两大问题亟需解决:一是强化还是继续弱化审判监督?二是如何转换审判监督职能?笔者认为,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职能只能强化而不能削弱,一是司法实践所需。没有监督,再好的管理制度也只能成为“摆设”,发挥不了应有效能;二是符合司法制度改革发展方向,随着我国法治民主化的不断推进,监督在审判管理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其作为一种特殊的管理手段,所产生的作用不是其他管理手段可以替代,所显现的效能也不是其他管理手段均能超越。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职又如何来进行转换?在习惯思维中,审判监督就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法定主体依照法定条件提起,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诉讼程序,其意义在于依法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或裁定。如果还用过去的思维方式来思考当今的审判监督问题,显然不能适应司法制度的变迁,客观上需要对审判监督职能进行重新审视与定位。最高法院的《意见》出台,明确要求基层人民法院要把审判质量管理抓紧、抓实和抓好,这是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职能转换方向上的突破,通过提高案件审判质量来促进公正司法和提升人民法院在群众中的公信力。要强化审判监督职能,可以考虑从二方面转换:一是由审判程序监督向审判管理监督转换。民诉法修正之后,一方面基层人民法院所管辖的再审案件大幅减少,无需占用更多的审判资源,即存在富余审判资源;另一方面,随着审判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和精细化的逐步推进,客观上需要投入更多的审判资源,加大对立案到分案、排期、送达、开庭、裁判、执行等环节的监督,需要充实审判力量。二是由对案件监督向人、案并重监督转换。实行人案共管,才是管理上的完美境界。最高法院的《意见》侧重的是对案件如何进行管理,如落实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进行案件质量评查、加强审限监控、建立健全瑕疵补救机制、听取当事人对审判质量的意见、建立科学的质量评价标准以及审判质量管理网上运行机制,等等,这些无疑对提高案件审判质量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义。然而,司法实践表明,在立案到分案、排期、送达、开庭、裁判、执行等各个环节,没有脱离案件的人,也没有脱离人的案件,人与案具有紧密的关联性和不可分性,案件处理结果是法官思维和意志的体现,不同法官由于受业务水平、道德水准、经验阅历、社会关系、利益诱惑等因素影响,对不同案件或同一案件的处理有着不同的看法和态度,进而影响到案件的审判质量。可见,要提高案件审判质量,不仅要管好“案”,更要管好“人”。

    人的因素在管理中起主导作用。在法官与案件之间,法官决定案件的裁判结果,是案件的主宰者,同时,案件又影响着法官的审判行为方式,譬如是依法、公正裁判还是谋利、谋情于案,是高效审判、执行还是敷衍、拖沓应付,是文明、执情为民还是专横、冷眼相对等,法官积极的审判行为利于案件审判质量提高,反之,消极的审判行为会影响案件审判质量提高,甚至可能会造成“冤、假、错、黑”案。所以,在审判管理工作中,对案件质量进行监督同时要对法官履职行为进行监督,实行“人”“案”共同监督,片面强调对案件监督而忽视对法官履职行为监督,不利于审判管理水平提高。

    三、审判监督要力求预防性与前瞻性共兼

    审判监督要以预防为先,将监督“关口”前移,并重视对管理“过程”的监督,增加管理的前瞻性。监督就是为了更好地预防,预防案件发生发回重审、重大改判重大质量问题,预防因法官工作不当而引发的重大社会舆论事件,预防当事人矛盾升级、隐患突发或涉诉信访,预防法官违法、违纪以及犯罪行为发生,这些都是审判管理工作所追求的重要目标。

    建立和完善具有预防性的管理机制,是实现审判管理目标的重要保证。在审判实践中,为什么案件质量问题累纠累现?法官违法违纪行为累查累犯?当事人涉诉上访事件累阻累访?其原因当然复杂多样,其中最为重要的原因有二点:一是管理模式有问题。过去的审判管理制度,多具规范性、引导性和奖惩性,而少见预防性、前瞻性,是待问题出现后才进行查究或处理,即重惩治轻预防,颠倒了惩治与预防的关系,对审判、执行工作过程放任管理,形成“严明制度—放任执行—严肃处理”两头严而中间松的“杠铃型”管理模式,其中的管理漏洞十分显然。如果用“严格监督”替代“放任执行”,形成“严明制度—严格监督—严肃处理”的均衡“柱型”管理模式,实现管理环节“无缝”对接,则管理效能将会得到大幅提高。二是监督管理不到位。没有充分认识到监督在审判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认为约束性管理制度是“硬”的,而监督性管理制度是“软”的,只要建立和完善约束性制度,管理工作则水到渠成。表现为只重视约束性制度建设,不重视监督性制度建设,更不重视监督性制度落实,把管理建立在理想化的法官自觉行动之上,这与当前法官的现状不太相符,因为法官之间业务能力、道德水准、思想境界等参差不齐,存在不同程度的差距,因为有差距,所以要监督。

    审判监督的预防性充分体现了“人本主义”。人民法院以审判工作为核心的各项工作的开展要“以人为本”,尊重法官个体价值和精神价值。建立和完善预防性监督管理制度,注入更多人性化“元素”,采取善意的“打招呼”或“提醒”等人性化管理手段,就是为了更好地规范法官行为,帮助法官实现自我价值。约束性制度是以威慑、惩治为主要特性,而审判监督制度是以预防、完美为主要特性,相比之下,审判监督制度更有“人情味”,对法官更多一份“温情”,符合现代司法理念倡导、推崇的人性化管理要求。

    四、审判监督要让管理制度与监督制度同步

    审判管理离不开监督,监督就是为了让审判管理更好地发挥效能。要求我们在重视建立和完善审判管理制度同时,必须重视监督制度的构建,力求让审判管理制度与监督制度两者完美结合和配套,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形成审判管理合力。譬如法院在制订案件质量考评制度体系时,可考虑设立案件“质检员”制度,由质检员在考评之前,对可能出现质量问题的重要环节进行查漏补缺,如裁判文书在盖院印之前,对可能存在的瑕疵进行检查,防止裁判文书出现“低级”错误;可考虑在院内设立案件质量“监督员”制度,由监督员对立案、送达、庭审、合议以及执行过程的查封、评估、拍卖等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可能有效避免产生难于弥补的重大程序错误或实体错误;可考虑设立“全庭合议制度”,对判决案件由全庭法官集体合议,提高案件裁判质量,防止个别法官“暗箱操作”或“一手摭天”;还可考虑设立“特邀司法监督员”制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人士担任法院的监督员,参与案件庭审旁听或执行,监督法官公正、廉洁、为民执法;等等。认为这些都是很好的审判监督制度,与案件质量考评制度体系共同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共同推动审判管理水平的提高,其作用可谓“殊途同归”。

    要实现审判监督制度与案件质量管理制度“同步”,就要做到最基本的二点:一是制度建设要同步。案件质量管理制度与审判监督制度是一对“孪生”制度,在出台案件质量管理制度的同时要出台审判监督制度,或者将审判监督制度融合于案件质量管理制度之中,不能把二者完全割裂开来,或者重此薄彼;二是制度执行要同步。审判监督有着严格的时效性要求,事前、事中监督正当时,事后监督则无为,因为监督的主要职能是预防,即预防案件审判、执行出来重大质量问题。要实现两大制度“同步”,既要重视审判监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加大审判监督力度,预防出现重大案件质量问题和法官违法违纪问题,把审判监督当成审判管理的“预防针”;又要重视审判监督的时效性,将监督“关口”前移,放眼未来,加强前瞻性管理,把审判监督当成提高案件质量的“优化器”。

    五、审判监督的实践路径探索

    审判监督是一门管理科学,需要在审判实践中不断地进行研究、探索、总结和提高。由于各基层人民法院的院情不尽相同,于是审判监督的实践路径也有差异。我以丰城法院的回访制度为例,谈谈对提高案件审判质量的作用。

    2007年3月,丰城法院开始试行案件回访制度,经过几年来的实践,得到了进一步的充实和完善。在回访范围上,对所有民商事、行政判决案件当事人,对所有已执结的案件当事人,对立案后三个月内未执结的案件当事人以及对判处缓刑、拘役、管制、免予刑事处分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100%回访。在回访内容上,了解法院在办案过程中是否依法办案、高效办案和廉洁办案,是否有对当事人冷漠、蛮横、推诿态度不端行为,是否有不遵守司法礼仪、损法院和法官形象的不规范行为;了解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意见和态度以及所判决、执行的案件是否存在矛盾激化、涉诉上访的隐患。在回访方式上,贯彻便利当事人接受回访和不增加当事人诉讼开支原则,因时而宜、因人而异分别采取当面访、电话访、书面访、网络访等方式。在回访结果处理上,对回访当事人所收集到的情况,除涉及法官严重违法违纪要进行调查核实外,其他的一律原汁原味在院内进行通报;对判决、执行不当的,由相关责任领导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和处理意见;凡当事人对判决、执行不理解或误解的,由相关责任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对因执行法官主观原因造成三个月未执结的,由执行领导小组作出易人易庭执行决定;凡发现法官有违法违纪线索的,由责任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拿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

    回访制度既体现了“能动司法”理念,又做到了管案与管人两相顾,在注重案件审判质量提高的同时重视法官整体素质的提高,把对案件的监督和对法官的监督很好地结合起来,通过对案件的监督推动法官素质提高,以法官素质提高促进案件审判质量提高。同时,回访制度还具有以下优越性:一是预防性。回访案件当事人,可以尽早发现案件中的隐患和矛盾,在时空上留有足够的化解余地,可有效地排查矛盾和解决纠纷,以达到预防当事人涉诉信访及法官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发生之目的。二是前瞻性。回访制度要求法官在判决案件宣判之前和执行案件立案之后及时介入,主动对案件当事人进行回访,自觉排查矛盾、揭露问题,让隐患提前暴露,让管理关口前移,缩短了管理时差,将苗头扼杀在朦胧之中,较好地解决了诸多制度存在的置后性弊病,可避免出现矛盾或问题后仓促上阵、被动应付的局势。三是灵活性。根据案件所需进行灵活回访,可在审理中回访,也可在执行中回访;可采取电话访,又可采取当面访,还可采取信函访;可是了解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结果的意见,也可是了解法官的履职行为等等。四是直接性。在办案过程中,当事人与法官“亲密”接触,对法官言行最为了解,回访案件当事人,实为强化当事人对法官的监督作用,而这种监督是面对面的,无繁杂的中间环节,监督效果更好。五是人性化。把当事人反映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承办法官,从而提醒法官防微杜渐,体现了组织对法官的关心与爱护;在回访中进行判后释疑,也可消除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疑虑,减轻对立情绪,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温情。推行回访制度以来,审判管理工作发生了“三点”新变化:一是工作效能上的新变化。近年来,丰城法院案件的申诉率、上诉率、改判率、发回重审率一直处于低比状态;而调解率、撤诉率、执行率、执行和解率处于高比状态,案件审理、执行期限也明显缩短。二是法院和法官形象上的新变化。2008年以来,我院在全省、宜春市政法系统以及丰城市部门满意度测评中,综合满意率每次都名列前茅;当事人反映法官办案公正、廉洁、服务态度好的比例也得到大幅提高。三是涉诉信访上的新变化。近三年来,我院没有发生一件枉法裁判案件,没有一件越级涉诉上访案件,没有一件因处置不当而激化矛盾的案件。

    当然,回访制度只是审判监督的一朵“奇葩”,只是为做好审判监督工作创设了一个“平台”,也只能为探索审判监督之路起着“抛砖引玉”作用。要建立规范、高效、科学的案件质量管理体系,离不开审判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离不开审判监督机制与其他机制的相互作用与配合。我相信,在新的历史时期,审判监督代表了管理方向,也代表了管理水平,对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必有更大作为。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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