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家庭暴力引发血案后235名村民为杀夫村妇求情
被告人获刑12年,被害人父母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起诉 作者:丁力辛 发布时间:2011-12-27 11:47:46
河北省平乡县平乡镇南柴村民高荣斋因不堪忍受丈夫多年的家庭暴力,持铁棍将丈夫打死。血案发生后,南柴村235名村民联名为被告人求情。12月26日,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从轻判处高荣斋有期徒刑12年。该院还作出裁定,允许被害人父母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起诉。
2010年12月31日凌晨,被告人高荣斋和丈夫王占朝在家中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王占朝对高荣斋进行了辱骂和威胁,高荣斋心中长期遭受虐待和殴打的怨恨爆发,后趁王占朝熟睡时,用铁棍在王占朝头部用力砸了几下,后逃离现场并用自己的手机拨打110投案自首。王占朝被送往医院后,因抢救无效于2011年1月10日死亡。经法医鉴定:王占朝系因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高荣斋儿女向公安机关提交了请求书,称其母亲高荣斋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摧残打伤并致其父亲王占朝死亡,请求对其母亲高荣斋的犯罪行为予以从轻处理。南柴村235名村民的联名请求书也称,高荣斋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在不理智的情况下伤害丈夫致死,请求对高荣斋从轻处理。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高荣斋不能正确处理婚姻家庭矛盾,持械故意杀害其丈夫王占朝,并致王占朝死亡,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荣斋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系被告人高荣斋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发生,被害人有过错;案发后被告人高荣斋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综上,可依法对被告人高荣斋从轻处罚,故对公诉人及辩护人提出以上述理由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高荣斋忽视与其丈夫家人之间亲情的培养,不能积极主动融入其丈夫家庭,对导致夫妻矛盾长期存在及夫妻关系日益恶化,负有一定责任;且被告人高荣斋故意杀人的犯罪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故对辩护人所提其行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可对被告人高荣斋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高荣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被害人父母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参加了诉讼,要求被告人高荣斋赔偿被害人住院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73620.53元人民币。被告人高荣斋同意对被害人父母予以赔偿。被告人高荣斋的儿女代替高荣斋与被害人父母达成和解协议后,被害人父母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人高荣斋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作出裁定,准许被害人父母撤回对被告人高荣斋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 来源:
河北法院网
责任编辑:
周翔飞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