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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远县一官员受贿为他人违法占地开绿灯获刑
发布时间:2011-12-28 10:56:05


     光明网讯(通讯员 宋海灵)   身为怀远县魏庄镇国土资源所副所长,不严格执行土地审批制度,竟在金钱面前放松自己的职权。近日,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新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49080元。

    2007年,怀远县魏庄镇魏庄村村民孙善杏无审批手续在魏南村搞小产权开发,占用建设用地2.65亩。后被告人王新华以魏庄镇国土资源所没有经费为由,向其要钱,孙善杏为了能顺利建房和办理土地使用证,送给王新华现金5000元现金,收下钱后,王新华没有去制止,致使孙善杏违法建房32间。

    2008年春天,被告人王新华在巡查时发现魏庄镇蒋湖村村民许巍无审批手续在魏南组搞小产权开发,占用耕地0.72亩,就去制止不准建房,后许巍为了能顺利建房送给王新华现金3000元钱,收钱后,王新华就没有再去制止,致使其违法建房30余间。

    2007年,本县魏庄镇湖东村村民管广学在湖东村无审批手续搞房屋开发,占用建设用地1.09亩,违法建房26间。2009年上半年,管广学为了办理房屋土地使用证送给王新华现金2000元。

    2009年3月份,本县方坝中学在办理教学楼土地使用证时,被告人王新华以办证费为名,向方坝中学索要现金7000元钱,其中王新华给土管员姜玉蓉2000元,支付办证费用1800元钱,剩下的3200元钱被王新华据为己有。后王新华又以办证费用不够为由,虚开办公发票2880元到方坝中学报销,所得该款被王新华据为己有。

    2010年4月份,本县魏庄镇方坝学校胡郢教学点需要办理土地使用证,给被告人王新华5000元钱,其中王新华给土管员姜玉蓉3000元去办证,剩余2000元钱被其据为己有。

    2010年底,本县魏庄镇湖东村村民管军无审批手续开发建房,占用耕地0.98亩多,被被告人王新华巡查时发现,制止不让再建。后管军为了能顺利建房送给王新华现金5000元钱,收钱后,王新华没有再去制止,致使其违法建房46间。

    2010年4月,本县魏庄镇湖东村村民管训、管祥龙合伙在湖东村无审批手续开发房屋,占地0.66亩,为了顺利建房,管训和管详龙一起送给王新华现金10000元钱,收钱后,王新华没有再去制止,致使其违法建房28间。

    2011年春节前后,本县魏庄镇蒋湖村村民张若飞在蒋湖村委会办公室后面无审批手续开发建房,占用耕地0.72亩,被王新华巡查发现,并制止不准再建,为了能顺利建房张若飞送给王新华现金3000元。收钱后,王新华没有再去制止建房,致使其违法建房26间。

    2011年3月,管训、管祥龙合伙在本县魏庄镇张店街无审批手续开发建房,占建设用地0.9亩,为了能顺利建房管祥龙、管训送给王新华现金5000元钱,收钱后,王新华没有再去制止,致使其违法建房34间。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新华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人民币49080元。被告人王新华退赃人民币15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新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新华归案后,主动坦白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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