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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女子以投拍电影为名诈骗75万元获刑11年
发布时间:2011-12-28 17:03:45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明)
以投资拍摄电影为名,诈骗两名事主75万元。日前,32岁的山西女子任晓敏被海淀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10年5月至8月,被告人任晓敏以投资拍摄《厉害媳妇》、《小牛的草原》等电影,需要支付剧本费、制作费、剪辑费等费用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徐某人民币35万元、骗取被害人杜某人民币40万元。 2010年9月,经被害人徐某报案,被告人任晓敏被民警抓获;后民警根据任晓敏的交代,在其注册成立的影视公司办公室的保险箱内起获赃款人民币5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任晓敏的家属代其退赔被害人杜某人民币30万元。 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任晓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予以否认,辩称其自己和被害人徐某是合伙人,为拍摄电影共同成立了一家影视公司,徐某作为股东、投资人,她投资的钱投到公司而非具体的项目,钱都用于公司运营了。任晓敏的辩护人也为其做了无罪辩护,认为本案涉及的两部电影剧本均真实存在,任晓敏也与编剧、导演进行了数次商谈,只不过因各种客观原因电影未能实际拍摄,故其主观上不具有诈骗的故意。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被告人任晓敏辩称其曾与该剧编剧、导演等就电影的拍摄工作进行过商谈,但这两名证人的证言均证实,双方经过商谈签订拍摄协议后,任晓敏即以种种理由不履行合同,拍摄工作并未实际进行,任晓敏也从未实际出资。任晓敏在明知拍摄工作不可能进行的情况下仍隐瞒真相,要求被害人向由其本人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内打款,并在短时间内将上述款项转入其个人账户,完全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任晓敏主动交代赃款去向,其家属也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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