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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积极赔偿被处缓刑
发布时间:2011-12-30 09:48:53


     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培恩)   2011年9月4日凌晨,在安徽省怀远县禹王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不是迅速报警、积极救助伤者,而是逃之夭夭。近日,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刘成犯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11年9月4日4时50分,被告人刘成持超过有效期的驾驶证驾驶捷达牌出租车,沿怀远县城关镇禹王路自西向东行至怀远县三建公司门前路段与前方同向李永均驾驶的百平牌电动三轮车相撞,致李永均受伤,李永均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事故后,被告人刘成为了逃避责任驾车逃逸,于2011年9月17日被抓获。怀远县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刘成归案后,能够坦白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没有再犯罪危险,故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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