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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擅驾雇主车辆撞人逃逸 雇佣双方均需担责
发布时间:2012-01-04 16:03:55


     光明网讯(通讯员 郭健)   雇员未经同意擅自驾驶雇主的三轮电瓶车外出,在回程的途中撞人后逃逸。这种情况,雇主需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一纸判决给出了答案。二审判决雇主因管理上失责,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原审查明,被告人李国华在赖春兰夫妇在龙南县马牯塘赣粤物流商城经营的建材店务工,并在由赖春兰提供的员工宿舍住宿。2010年8月19日19时23分,李国华下班后未经同意擅自驾驶赖春兰店里用于运送货物的三轮电瓶车分别到县城、里仁镇冯湾村的朋友处喝酒聊天。次日凌晨约3时许,驾驶大灯已坏的三轮电动车摸黑返回赣粤物流商城宿舍,当行至龙关路里仁镇新园村陈屋场路段时,因未靠右侧通行,在路的左侧与李绍贵持失效证件,酒后驾驶的未定期检验且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绍贵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李国华驾车逃离现场,李绍贵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用去医疗费2185.54元。2010年8月21日公安机关在赣粤物流商城把李国华抓获归案。龙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李国华负事故全部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国华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无照明三轮电瓶车在夜间未靠右通行,与李绍贵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后,李绍贵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李国华驾驶三轮电瓶车逃逸,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在本事故中,被害人李绍贵酒后,无有效证件驾驶未定期检验且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轮摩托车,有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李国华的罪责。原告主张被告人李国华赔偿被害人受伤死亡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支持。李国华是在下班后非从事雇佣工作期间,擅自驾驶雇主的三轮电动车外出发生交通事故,因此原告人要求雇主赖春兰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判决被告人李国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李国华赔偿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180000元。驳回原告人要求附带民事被告人赖春兰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判决,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赖春兰需承担赔偿责任为由上诉至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李国华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无照明三轮电瓶车在夜间未靠右通行,与被害人李绍贵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后,李绍贵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李国华驾车逃逸,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当其罪,量刑适当。上诉人李国华交通肇事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赔偿70%。被害人李绍贵酒后,无有效驾驶证件驾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有一定过错,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由被害人方自行承担10%。上诉人李国华在下班后擅自驾驶雇主的三轮电动车外出发生交通事故,三轮电动车大灯不亮,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车主、雇主赖春兰在管理上失责,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20%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被告人李国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的原判;上诉人李国华赔偿上诉人廖冬华等人的经济损失180000元的70%,即126000元,扣减已付10000元后,仍应付11600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赖春兰赔偿上诉人廖冬华等人的经济损失180000元的20%,即36000元。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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