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徐爱国)
近日,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发生在19年前的抢劫、盗窃案件,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远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2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
1992年8月11日晚上,被告人张远伙同朱兴浩(已判)合谋盗窃过路汽车上的货物。当晚12时许,两人持刀窜至蚌埠怀新公路九公里处等候过往汽车。凌晨,两人爬上一辆自东向西行驶的拉柴油机的货车,当车行驶至怀远县原五岔镇马头村东两人将车上一台价值1450元的S195型柴油机掀下车。因车速快,两人未能及时下车,当车行驶至怀远县原五岔镇十字路口减速时,两人下车沿公路东行至怀远县麻纺厂东门口时,遇到怀远县原五岔镇五岔村村民焦西付骑自行车到怀远县卖菜,两人持刀抢走焦西付的自行车赶到掀下柴油机的地方。焦西付被抢后随即报案,当两人欲把柴油机运走时,公安人员赶到。被告人张远逃跑,2011年9月23日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自行车被追回发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公民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张远认罪态度好,同意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方式审理本案,并主动缴纳罚金2000元,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故对被告人张远犯抢劫罪、盗窃罪均予以从轻处罚。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被告人张远所犯抢劫罪,应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予以判处;对所犯盗窃罪,应依照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予以判处,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