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司法鉴定对外委托工作的特点
作者:石晓倩   发布时间:2012-01-05 09:31:04


    海淀法院自2005年2月1日正式开展司法鉴定集中对外委托工作,至今历时近七年,主要针对民商事及行政案件中的司法鉴定对外委托进行集中运作。2005年,海淀法院共办理委托鉴定案件558件,2006年至2010年,鉴定案件总数以年均约27%的增幅匀速增长,2010年委托鉴定案件总数已增至1705件。2011年,海淀法院尝试对委托鉴定案件进行必要性审查,主动控制案件量,2011年委托鉴定案件总数为1417件,同比2010年下降了16.9%。

    海淀法院委托鉴定所涉及的专业类别以法医类、文书检验类、房地产评估类、资产评估类、工程造价类、建筑工程质量类、质量检验类这七类为主,另外还涉及到审计类、交通类、环境类、声像资料类等鉴定类别。委托的鉴定机构范围广泛,从国家级机构到地方机构,涉及各专业类别的鉴定机构共计78家。

    审管办对司法鉴定对外委托工作进行了调研,总结出如下特点:

    一是司法鉴定类别多样化,专业性强,委托鉴定依赖于专业人员的指导。司法鉴定具备高度的专业性和科学性,法官无法充分了解每一鉴定专业,在委托鉴定时常常面临不知如何表述鉴定内容、不知提供哪些必备材料、手续上有何要求等困惑,而需要专家提供指导,以明确委托鉴定项目的专业表述、对鉴定资料进行认证、按专业标准提供检材及样本等。

    二是鉴定机构繁多,资质、能力不一,确定鉴定机构须综合考虑各方因素。目前,我国的鉴定机构数量繁多,有国家级的鉴定机构和地方鉴定机构之分,又有各专业类别鉴定机构之分,即使同一地区、同一专业类别的鉴定机构,其特长及鉴定能力也各有不同。实践中更有恶意代理人滥用权利,通过回避对其可能不利的鉴定机构,间接地确定某特定机构。故法院在确定鉴定机构时,须以发挥各鉴定机构的专业强项、为当事人提供便利、防止权利被滥用为原则,充分考虑各种因素。

    三是鉴定结论具备科学性、中立性,须严格遵守对外委托程序。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种类之一,因其科学性和专业性,对法官认定事实至关重要,因此必须保证鉴定结论的程序严谨性。从法院委托开始,到最终出具鉴定结论,要经过鉴定机构立案、审查材料、踏勘、收费、出具初步意见、审核等环节,还有可能因法院委托不规范而需增加明确鉴定项目、补充材料等环节。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瑕疵,都会影响鉴定结论的效力。从法院自身工作的角度,必须严格按照流程操作,保证对外委托环节的有效性。

    四是对外委托涉及多家鉴定机构,存在廉政风险,需要引入监督机制。海淀法院从司法鉴定集中对外委托工作开展之初,即引入院纪检组审批制度,即每一件案件确定了鉴定机构之后,都需要上报纪检部门审核、批准;从法院外部而言,通过向各方当事人发放《确定鉴定机关程序告知书》,并由其填写《确定鉴定机关意见表》,实现告知明确、程序公开,消除合理怀疑。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