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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山法院四项措施加强司法鉴定监管
发布时间:2012-07-27 15:24:40
光明网讯
针对司法委托行为不公开、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信任不接受、反复申请鉴定的问题,河南省光山县法院建立对外委托质量效率监控机制,以信息技术手段为依托,强化对委托鉴定、审理与鉴定衔接和鉴定流程环节的监管,取得了较好效果。
一是强化司法委托的公开和内外监管,改变由司法技术部门单一决策的做法,将对外委托各环节的事项、标准、程序,改由司法技术部门、审判执行部门、监察部门集体研究决定,并视案件的影响程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职能部门人员参与决策,做到运作程序公开化。 二是实行鉴定期限审批制度。在委托中介机构时,通过签署承诺书形式,明确鉴定活动要在限定时限内完成。期限内不能完成的,责成受托机构填报《延长鉴定期限审批表》,要求其在延长期限内结案,以提高鉴定效率。 三是强化鉴定义务与责任。在对外委托时,以书面“合同”形式,对鉴定机构的鉴定纪律、接受质询、出庭质证等义务作出规定,并将提供虚假信息、资料、报告、接受贿赂、欺诈、串通等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的行为,列为失信行为,以规制中介机构诚信鉴定。 四是实行优胜劣汰管理机制。对受委托机构的办案质量和效率进行年度评查,实行动态管理。成立由审判、执行、监察、技术人员联合组成的评查组。每半年对受托机构办理的案件集中审查一次,对于特殊案件启动个案审查。经过评查如果认定受托机构所办案件结论明显失实、错误或存在重大违规事项、办案期限过长等情形的,取消其受委托的资格。 上述措施有力促进了审判质效的提高。去年以来,光山法院因为鉴定质量影响审判质效的情况极少发生,鉴定期限较过去平均缩短11.46%,鉴定结论采信率达100%,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服从率达99%。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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