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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交通执法人员为非法客运“遮阴”落马
发布时间:2012-01-05 16:10:42


     光明网讯(通讯员 余陈洋)   日前,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执法人员受贿案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曹军浩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追缴其所获赃款13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曹军浩原系南岸区交通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2010年4月起,被告人曹军浩与非法营运车主欧某、尹某、鲜某等人约定,由曹军浩对从事南川区至重庆的非法营运车辆予以关照,不予查处,如果被查处就由曹军浩负责处理,并及时向从事非法营运的车主通报重庆市南岸区交通执法队查处非法营运车辆的相关信息。而每辆需要曹军浩“关照”的非法营运车辆则需一次性给其1000元的“入会费”,每月给其1000元的“好处费”。2010年8月份开始,欧某、尹某等人组织多辆车,专门从事非法经营南川区至重庆的客运,号称为“29队”。截至2011年5月,曹军浩收受“29队”成员贿赂共计13万余元,并对“29队”的非法运营车辆进行关照、通风报信。

    南川法院认为,被告人曹军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应在十年以上量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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