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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放烟花引爆化粪池受伤 物业被判担主责
发布时间:2012-01-11 10:01:13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光旭)   儿子在小区燃放烟花被引爆的化粪池炸伤。为此,叶先生将物业公司、街道办事处一并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物业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其对叶先生儿子乐乐的合理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000余元的判决。

    2011年2月2日晚,乐乐(化名)在叶先生带领下在小区楼门口正对的小道上燃放烟花,导致距离其一米左右的化粪池发生爆炸,造成乐乐受伤。

    同年3月,叶先生诉至一审法院称,物业公司、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未尽到注意管理义务导致事故发生,要求物业公司、街道办事处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12万余元。物业公司辩称,公司已尽到警示、告知、阻止责任,事故的发生是因为叶先生监管不力造成的。街道办事处辩称,单位已经尽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尽到了己方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物业公司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街道办事处在该事件中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在北京冬天正常气温气压的情况下,化粪池中可燃性气体沼气的爆炸需要同时具备沼气的浓度在爆炸的范围内、明火引燃等条件。发生爆炸的化粪池位于居民生活小区的公共区域内,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化粪池内的沼气浓度在安全范围之内,排除化粪池内的沼气遇明火发生爆炸导致他人人身、财产受损的安全隐患;叶先生作为乐乐的监护人,带乐乐在非政府指定的燃放点燃放烟花,致化粪池中的沼气发生爆炸,未尽到合理的监护职责。一审法院据此判令物业公司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叶先生承担次要责任并无不当,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对赔偿责任比例所作确定亦无不妥,依据相关证据及法律规定对乐乐的各项合理损失及数额所作确认均属适当。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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