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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宝马抢劫案宣判 4劫犯获刑不服提起上诉
发布时间:2012-01-11 10:11:28


     光明网讯(通讯员 窦京京)   劫持被害人,并将被害人身上财物及所驾驶的宝马车劫走的4名男子,于近日被北京朝阳区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5年至14年半不等的有期徒刑。

    朝阳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朋、孙跃行预谋后,由孙跃行驾车并纠集被告人李立壮、朱再练及李会蒙(已另案起诉)于2011年1月11日22时许,在北京朝阳区朝庭公寓小区东侧路边,由被告人陈朋指使,被告人朱再练打开车门,被告人孙跃行、李立壮及李会蒙强行将被害人王某某带上车并劫取王随身携带皮包。李会蒙将被害人的双手捆绑,蒙住双眼,后与被告人陈朋驾驶被害人的宝马牌523i型的汽车(价值人民币30万元)一起行驶至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附近,途中陈朋对被害人进行威胁,向被害人家属索要人民币150万元,并抢走被害人皮包内的人民币2000元、诺基亚牌N79型移动电话一部(价值人民币1200元)、诺基亚牌6100型移动电话一部(价值人民币50元)及百利金白18K金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2700元)。被告人李立壮、朱再练于次日凌晨4时许,先后离开被告人陈朋、孙跃行及被害人。期间,被告人陈朋、孙跃行从被害人包内的3张银行借记卡中,多次取款共计人民币69213.5元。被害人于1月13日10时许乘人不备逃脱。后被告人陈朋、孙跃行被查获归案,被告人孙跃行带领公安人员将被告人李立壮、朱再练抓获归案。所抢之宝马牌523i型汽车、诺基亚牌N79型、6100型手机各一部、银行卡及皮包等物品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现起获人民币49 961元及车牌一副在案。

    庭审中,四被告人对起诉书中指控的内容均未提出异议。被告人朱再练辩称自己是被他人逼迫所为的。被告人陈朋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陈朋在整个过程中没有殴打被害人,犯意不是被告人所起,对车辆及物品没有完全占有,索要之款未实际占有,本案应定绑架罪,属情节较轻。被告人孙跃行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孙跃行归案后如实交代所犯罪行,对被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未造成严重损害,能协助公安人员抓捕同案犯,故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再练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应认定为绑架罪,朱再练本身也是受害者,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朝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朋、孙跃行、李立壮、朱再练无视国法,为牟取私利,非法扣押被害人并向其家属所要钱款,并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数额巨大,四被告人之行为触犯了刑律,均已构成抢劫罪,均应惩处。检察院指控陈鹏、孙跃行、李立壮、朱再练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四被告人使用暴力绑架被害人向他人勒索钱财,并当场劫取被害人汽车及随身财物,属竞合犯罪,应择一重罪,以抢劫罪处罚,故被告人陈朋的辩护人提出其属绑架且情节较轻的辩护意见及被告人朱再练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应定绑架罪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被告人朱再练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朱再练也是本案受害者的辩护意见及被告人朱再练称自己是被他人逼迫所为的辩解,无证据支持,故亦不予采信。本案中的被告人陈朋、孙跃行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立壮、朱再练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孙跃行能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故依法对被告人孙跃行所犯罪行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李立壮、朱再练所犯罪行分别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孙跃行虽有立功表现,但综合考虑其在本案的地位,所起作用及实施的犯罪行为,不应对其所犯罪行予以减轻处罚,故被告人孙跃行的辩护人建议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在案之款、物一并处理。

    综上,朝阳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人陈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2、被告人孙跃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3、被告人李立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4、被告人朱再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5、在案之人民币四万九千九百六十一元,发还被害人;车牌(GN0866)一副,予以没收。6、责令被告人陈鹏、孙跃行、李立壮、朱再练退赔人民币二万三千九百五十二元五角,发还被害人。  

    据悉,本案被告人已提起上诉至二中院。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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