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林春伶)
被告人黄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6日被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0年9月30日刑满释放。然而被告人黄某在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反而企图通过不正之道捞取不义之财,最终锒铛入狱。近日,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1年8月15日上午,被告人黄某从周某现(另案处理)处购买毒品海洛因后以贩养吸。同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在贵港市覃塘区石卡镇新旺村新里屯黄某家附近,将两小包毒品海洛因以人民币9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黄某,当晚十时许,被告人黄某又在同一地点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以人民币4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黄某。次日13时许,公安民警在覃塘区石卡镇卫生院附近将被告人黄某抓获,当场缴获毒品海洛因0.74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法院依法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