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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使用免费体育设施锻炼受伤 管理者被判担次责
发布时间:2012-01-12 14:22:50


     光明网讯(通讯员 蔡强)   近年来,全国建设了很多免费的公共体育设施,方便人民群众锻炼身体。如果因设施没有注明用途或设施损坏,市民在此类设施上锻炼时导致损害事件的发生,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近日,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原告诉称,2011年3月26日晚,原告到被告舞阳县体育技术指导中心管理的位于舞阳县体育广场锻炼,用力使用腰背器锻炼时,不料该设备已损坏,将原告的左手拇指末节断伤。原告被送往舞阳县人民医院诊治,造成伤残。被告作为体育器材的所有者、管理者,对其设置的体育器材毁损后不及时拆除,维护,导致原告锻炼时身体受到伤害,经多次找被告要求解决,被告及主管单位亦同意解决,但因对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只好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不存在,同时也没有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去年3月26日20时左右,原告梁某在被告管理的舞阳县体育广场运动器材摩背器上锻炼身体时,因错误使用该运动器材,致使该运动器材发生反转,导致运动器材挤断原告左手拇指末节的后果。原告受到伤害后,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14天,支付医疗费8741.22元。因赔偿问题与被告协商未果,诉至法院,8月6日,漯河宏峰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梁某的左手伤残等级为九级。

    舞阳法院认为,被告舞阳县体育技术指导中心作为舞阳县体育广场的管理单位,没有按照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25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施、人员,保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完好,确保公众安全”的规定配备安全保护人员,导致原告梁某受到伤害,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由于导致原告损害后果的运动场所和运动器材系对公众免费开放使用,而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锻炼身体时,不能正确使用运动器材,导致自己发生损害后果,而且其损害后果发生在晚上原告工作人员下班之后。因此,原告应对自己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原告应对自己的损害后果承担85%的责任,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15%的责任。据此,该院根据法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舞阳县体育技术指导中心赔偿原告梁某医疗费等13666.66元。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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