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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驶未保持安全距离 撞上同道车被判担主责
发布时间:2012-01-13 16:24:48


     光明网讯(通讯员 龚建凡)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财保公司付给原告熊佳军16705.66元。剩余赔偿款85220.34元,由被告信达公司负担30%计币25566.10元,被告黄维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余70%计币59654.24元由原告熊佳军自行承担。

    法院查明,2011年7月12日4时30分,原告熊佳军驾驶重型货车,沿沪昆高速公路由北往南行驶至753KM+50M处时,右侧车头撞上前方向同车道上由被告黄维平驾驶的重型半挂车尾部,造成原告熊佳军车上乘车人朱小青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熊佳军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黄维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应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黄维平系被告信达公司雇请的司机。

    法院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经质证和法院审查,合法有效,应予以确认。原告熊佳军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黄维平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信达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和雇主,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黄维平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因为其车在被告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所以被告财保公司应依法在保险赔偿责任范围内直接向原告熊佳军支付保险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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