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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心施工毁人坟墓 四被告赔偿一万五
发布时间:2012-01-16 14:13:36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猛)   由于没有尽到审慎监管义务,莫某、杨某、伍某经阳朔县某管理所同意,在正在兴建的葡萄镇客运站后的土地内挖取泥土用于建房时,所雇请的挖掘机粗心施工,没有发现他人坟墓,致使刘某外祖父母的坟墓被平毁。1月16日,广西阳朔县人民法院判决莫某三人连带给予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阳朔县某管理所给予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刘某的外祖父母去世后埋葬在被告阳朔县某管理所正在兴建的葡萄镇客运站后土地内,每逢清明,原告刘某及其亲人来扫墓以祭奠先人。在2011年清明期间,原告刘某还曾来祭扫其外祖父母的坟墓。2011年4月8日,原告外祖父母的坟墓仍然存在。2011年4月18日,原告刘某向阳朔县葡萄镇政府反映,其外祖父母的坟墓被人平毁。另查明,莫某向阳朔县某管理所购买泥土用于建房,经被告阳朔县某管理所同意,被告莫某、杨某、伍某雇请挖掘机在被告阳朔县某管理所正在兴建的葡萄镇客运站后的土地内挖取泥土。

    法院认为,原告刘某外祖父母的坟墓存在于被告阳朔县某管理所正在兴建的葡萄镇客运站后的土地内是事实,并且在2011年清明节期间原告仍前来祭扫。原告外祖父母的坟墓对原告具有特定的纪念意义,该坟墓的平毁对原告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而原告刘某外祖父母的坟墓被完全平毁,必须依靠机械挖掘设备才能完成。在2011年清明节后至2011年4月18日期间,只有被告莫某、杨某、伍某雇请挖掘机在原告外祖父母坟墓附近进行取土。因此,原告外祖父坟墓应被莫某三人雇请的挖掘机平毁,莫某三人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被告莫某三人系向阳朔县某管理局购买泥土,被告阳朔县某管理局在出卖泥土时,对取土范围指示不明,亦未对莫某三人取土予以监管,指示莫某三人在取土时将原告外祖父母的坟墓平毁。因此,被告阳朔县某管理局承担次要民事责任。故广西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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