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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法院宣判四起酒驾刑事案件
发布时间:2012-01-19 16:26:48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鸿光)   近日,上海静安区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对被公诉的4起酒驾案件进行了开庭审判,分别对涉及酒驾的4名刑事被告人判处了拘役5个月至1个月,并处罚金各1000元。

   据静安检方指控,2011年5月9日下午3时许,在上海某公司任保安一职的朱先生酒后驾驶一辆沪牌丰田牌轿车,行驶至本市康定路近延平路口处时,车辆撞上了路边行道树,发生单车道路事故。恰巧巡逻至此的公安人员发现,该事故驾驶员朱某有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遂通知交警支队事故审理科民警赶到现场处置。经鉴定,朱某学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4mg/mL,已超出国家规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属醉酒驾车。庭审中朱某对上述指控供认不讳,被判拘役3个月。

   无独有偶,2011年6月20日中午,身为某贸易有限公司老板的王东(化名)与朋友等人在本市某酒家小酌后,驾驶车辆行驶至延安西路华山路口附近,先后与两辆私家车发生碰撞,被及时赶来处置的交警查获,经鉴定王东血液中乙醇含量2.06mg/mL。案发后,王东赔偿了被撞车辆的损失,并如实供述罪行,法院判处王东拘役3个月。

   同样,拥有大学文凭的“80后”李岚(化名),于2011年6月23日凌晨0点时分,驾驶一辆沪牌照的银色别克轿车上路。当他行至延安中路富民路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拦下检查。经盘问发现李岚有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当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李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4mg/mL,随后,李岚被带至华山医院抽血检验,并经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李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95mg/mL,已超出了国家规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属醉酒驾车。鉴于李岚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遂在量刑时一并考虑,被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

   法官提醒,别以为频频发生的醉驾只限于4轮车辆,在昨天法院判决的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戴江(化名)案中,他所驾驶的系两轮轻便摩托车,而同样构成了酒驾。经法院审理查明,在2011年9月5日17时40分许,戴江饮酒后驾驶一辆未悬挂号牌的两轮燃油轻便摩托车,沿本市南京西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铜仁路路口时,与同向行驶的一辆小轿车相撞。但戴江没有停下理会而继续驾车向东行驶,当至南京西路、西康路路口时,被赶至而来的交警拦下。经查戴江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无证驾驶。经鉴定戴江驾驶的两轮燃油车为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而被查获的戴江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了2.25mg/mL,已超出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属醉酒驾车。且戴江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寻衅滋事行为被收容劳动教养1年,遂法院同样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戴江拘役5个月及罚金1000元。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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