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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iPphone4换真iPphone4 一起贪念身陷牢笼
发布时间:2012-01-21 10:15:08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世寅 邝羽 冯婉)   以假iPhone4换真iPhone4,一起贪念就身陷牢笼。近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阿霞(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阿霞先在网上订购了1台iPhone4手机。2011年5月4日中午3时许,被告人阿霞在中山市小榄镇文化路82号小榄镇电视台门前查验收货物过程中,趁某速运公司业务员梁某亮不备,用1台山寨版iPhone4手机(价值人民币300元)将其在网上订购的iPhone4手机(价值人民币4100元)调包,随后借故拒绝收货,携带上述调换后的iPhone4手机逃离现场。次日,被告人阿霞将上述iPhone4手机销赃得款人民币4000元。同年6月14日下午2时许,公安人员在小榄镇将被告人阿霞抓获归案。破案后,赃物未缴回。案发后,被告人阿霞主动赔偿被害单位某速运公司人民币5000元。

      30多岁的阿霞供述称,自己有1台山寨版的Iphone4手机,其从淘宝网上看中一款黑色的Iphone4手机。当快递员送货过来时,其要求进行查验货物,查验时,发现订购的手机比自己的山寨手机漂亮,遂起贪意。于是他借口要邮寄其他物品去广州天河,要快递员帮忙填单,趁快递员不注意,将自己的手机与网上订购的手机进行调包,然后声称所查验手机与网络上报价不符及缺乏配件为由,拒绝签收。然后其将盗窃得回的Iphone4手机以4000元价格销赃给某手机商行。

    法院还查明,阿霞还曾有犯罪前科,曾因在服装店打工期间,盗窃店主的手提包及包内现金、金项链、耳环、手机等物品被原中山市人民法院在2004年4月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9000元。2007年因减刑而提前释放。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阿霞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阿霞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阿霞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阿霞案发后能主动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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