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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谈股份未成竟绑架 男子十年后自首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2-01-29 13:25:11
光明网讯(通讯员 江毅)
2012年1月19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绑架案,一审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8、9月份,被告人胡某以买有一煤井股份为由,邀被王某等人,二次到该煤井找被害人邹某等人商谈股份之事,未达成协议。同年9月18日下午,被告人胡某又邀王某等,坐吉普车窜到该煤井,以到村委会去谈为名将邹某骗上车,带至丰城市孙渡、河洲,前后历时1个白天1个晚上,逼邹某要钱。邹某与亲人联系,请人与胡某等人“谈判”,被迫分二次给付现金5万元,并写了一份以该5万元买下胡某买的股份的“协议”。王某等人各分得3200元,余款由胡某等人处理。2011年8月12日,被告人胡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目无国法,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结伙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而且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因此,被告人胡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绑架罪。本案属共同犯罪,犯罪情节较轻,且发生在十余年前,被告人胡某在这期间没有再违法犯罪,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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