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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收废铁玩猫腻 车肚藏水箱假扮空车过磅
发布时间:2012-01-30 11:03:59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学峰 路芳)   通过给大货车的水箱“注水、放水”的方式达到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可谓煞费苦心。近日,重庆市江津区法院对这样一起诈骗案作出判决,吴某政等四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万至3千不等的罚金,同时对被告人吴某政、杨某某、黄某辉宣告缓刑一年。

    2011年8月12日,被告人吴某政与冯某群(本案被害人)签订了废铁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在8月29日到冯某群处拉废铁。当月28日,被告人吴某政电话联系了被告人曾某,雇其帮运废铁,并要求在拉废铁过磅前把货车的水箱注满水以增加货车自重,过磅后再把水箱里的水放掉,从而多拉废铁,被告人曾某表示同意。随后,被告人吴某政指使被告人杨某某先后雇佣被告人曾某、黄某辉驾驶各自货车以上述方式从被害人冯某群处多拉废铁共计6.37吨。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6.37吨废铁价值人民币19110元。其中,被告人曾某拉运废铁9次,多拉废铁4.485吨,价值人民币13455元;被告人黄某辉拉运废铁4次,多拉废铁1.885吨,价值人民币5655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已退出全部赃款19110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某辉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曾某、杨某某、吴某政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政、杨某某、曾某、黄某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政系诈骗犯罪中的组织者和策划者,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曾某、黄某辉受指使和安排参与犯罪,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辉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政、杨某某、曾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政、杨某某、黄某辉均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此外,上列被告人的违法所得19110元应予追缴,发还被害人。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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