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两农民挖人祖坟盗尸骨 墓碑留手机号勒索6万元
发布时间:2012-02-01 09:20:31
光明网讯(通讯员 韦忠乐 覃木熠)
两农民为捞钱财,盗掘他人坟墓尸骨,并在墓碑上留下自己的手机号码,以要挟的手段强行索取墓主人6万元,因墓主人报案及时而未能得逞。一嫌犯潜逃两年半后在家人的劝说下投案自首。1月31日下午,广西宜州市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宣判。
2009年3月28日,杨相礼(已判刑)邀请被告人韦亥牟以挖他人祖坟,藏匿墓内“金坛”(当地用于埋藏死者尸骨的瓦坛)的方式敲诈墓主人要钱。被告人韦亥牟同意后二人于当天中午到宜州市庆远镇南蛇山南侧山腰处踩点确认目标,下山之后购买了手电筒和铁铲等作案工具于当天晚上18时许窜到上述地点,将李某、魏某家埋藏于该处的各一口祖坟挖开,将装有骨灰的“金坛”取出并藏匿起来,然后把写有“晚8点到9点15078654788”字样的小字条贴在墓碑上。 4月5日、6日清明期间,李、魏两家人上山扫墓时才发现其家祖坟被挖一事,遂按照墓碑上留下的电话号码拨打了杨相礼的电话,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杨相礼和韦亥牟在电话中要求李、魏两家各支付3万元赎金赎回“金坛”,否则将尸骨抛弃,并要求将赎金打入以王某名义开办的银行卡内。在李、魏两家多次要求降低赎金的情况下,最终杨相礼和韦亥牟将赎金各降到2.2万元。公安机关经调查布控,将尚未取得赎金的杨相礼抓获归案,被告人韦亥牟趁机外逃。2011年10月26日,在亲属的多次规劝下,被告人韦亥牟主动到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韦亥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盗挖他人祖坟藏匿尸骨的方式,使用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财物,数额巨大,手段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鉴于其在“清网行动”中经亲属规劝,在亲属的陪同下能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因此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责任编辑:
张乐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