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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四男子以共同出资倒卖药品为名诈骗11万
发布时间:2012-02-01 14:06:28


     光明网讯(通讯员 马林海)   不愿勤劳致富,只想不劳而获,与他人合谋诈骗十余万。近日,安徽省宣城中院审结张某龙诈骗上诉案,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2009年5月至8月,被告人张某龙与雷家斌、凌光华、朱香友(此三人已先行归案并被分别处刑)共同预谋,让朱香友负责租车,用事先买来的三盒“健脑一号学生营养液”冒充紧俏药品,到达作案地后,由凌光华假冒“买药人”,找到开摩托三轮或黄包车的被害人,让被害人送“买药人”凌光华去购买药品“健脑一号学生营养液”,再由等候在别处的“中间人”雷家斌带领他们找到 “卖药人”张某龙。雷家斌先用每小瓶70元的价格从张某龙处购得50小瓶药品,再以每小瓶90元的价格卖给凌光华,从中赚取1000元的差价。故意让被害人目睹这一过程并感到有利可图后,雷家斌便谎称要购买更多的药品缺乏资金,建议与被害人共同出资,利润与被害人平分。在被害人交付钱财后,雷家斌让被害人去接凌光华,趁被害人离开之机,张某龙等人乘坐朱香友联系的车辆迅速逃离现场。通过这种方式,雷家斌等人先后到旌德县、郎溪县、泾县、宁国市、广德县和黄山市等地前后共进行诈骗8次,共骗取现金11.48万元。赃款被张某龙、雷家斌等人瓜分挥霍。2009年8月5日上午,被告人张某龙与雷家斌、凌光华、朱香友到郎溪县十字镇用同样的方法对郑某实施诈骗时,被郑某的家人发现并报警而未得逞。

    郎溪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张某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龙不服,提出上诉。

    宣城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1.4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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