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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县四男子为索欠款非法拘禁债务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2-02-03 16:14:49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丽 吴瑞峰)   2月2日,河南省新野县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拘禁案,被告人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全朝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王亮、王俊各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2011年3月份,被害人王森先后向被告人全朝某、杨某分别借3400元、2000元,向江明阳(另案处理)借2000元。2011年6月29日下午,被告人杨某、全朝某等人先后将王森看守在前高庙乡龙潭村江明阳家、新野县城西环路石油宾馆,不让其回家,逼着王森向被告人杨某、全朝某各还10000元。被告人杨某让江兵、王亚坤(二人另案处理)等人看着王森,直到2011年7月2日晚王森父亲给被告人全朝某、杨某各10000元后,才将王森放回家。

    2011年7月22日下午,被告人王俊、杨某、王亮、全朝某在新野县城三中路口,将王森挟持到新野县城西环路石油宾馆后,四被告人对王森实施殴打、威胁,要求王森还欠江明阳的钱,并不让王森回家。期间,四被告人逼迫王森给王克亮书写一张17000元的欠条,次日中午12时许,四被告人让王森回家拿钱时,被新野县公安局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全帅退还被害人6600元。

    新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王亮、全朝某、王俊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全朝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向被害人退回赃款,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遂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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