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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一男子帮父上门索债殴打欠债人领刑
发布时间:2012-02-06 10:50:43


     光明网讯(通讯员 郭健)   为了帮父亲要回欠款,会昌一男子纠结同伙上门讨债时将两人打伤。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该案,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查明,2010年3月被告人王某辉的父亲与被害人吕流生合伙经营“好日子美发店”,同年7月双方协商散伙时吕流生结欠王某辉的父亲2950元。因多次催取无果,2010年8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辉遂纠集欧茂森、刘小东等人窜至会昌县好日子美发店向吕流生继续索要欠款,被告人王某辉欲将店内卷闸门拉下,被吕流生阻止随后发生肢体冲突。欧茂森、刘小东等人见状上前伙同被告人王某辉对吕流生进行殴打。被告人王某辉逃离现场时,被闻讯赶来的吕财生拦下,双方互殴过程中被告人王某辉在路边摊拿起剪刀将吕财生刺伤。经鉴定,吕财生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吕流生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甲级。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一人轻伤甲级,一人轻微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财生的经济损失。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辉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财生医疗费等费用合计15943.28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王某辉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流生均不服,上诉至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王某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一人轻伤甲级、一人轻微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系民事纠纷引发的,上诉人王某辉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上诉人王某辉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已考虑了上述从轻情节,量刑适当,上诉人王某辉提出一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王某辉的犯罪行为造成上诉人吕财生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予以赔偿。原审判决认定的上诉人吕财生的各项经济损失符合事实法律。上诉人吕财生提出误工费应当认定18000元、营养费应当认定5000元的上诉理由,经查,缺乏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且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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