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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周强的法治论看法律的“社会温度”
作者:唐时华   发布时间:2012-02-07 14:41:14


    湖南省委书记周强近日在谈加快法治湖南建设时指出:“抓法治,就是抓科学发展,抓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抓社会管理创新,抓民生,抓党的执政能力和先进性建设。建设法治湖南,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 (2012年02月03日人民日报)

    法律是什么?法对人的行为以及最终对社会关系和社会所产生的影响,其实质是统治阶级意志、国家权力对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的影响。而作为“法治”,通常意义上,有形式意义的法治和实质意义的法治之说。形式意义的法治,强调“以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当前,民主与法治已经成为世界的潮流和趋势,法治一词,重若千钧。

    当今中国,“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我们的基本方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诚如周强书记所说,“世界银行的研究结果表明,法治程度可决定一个国家57%的无形资本价值。”法治的重要性,可见一斑。另外,从周强的法治论,让我感兴趣关注的,用一个并非法律专业术语来表达,那就是法律的“社会温度”问题。

    笔者认为,所谓的法律的“社会温度”问题,就是从社会适用的角度来考虑法律的应用问题。在此前提之下,提出法律的“社会温度”有此必要。

    提出法律的“社会温度”,就是要用法律引导社会的发展。在法律的作用中,法律有预防作用、规范等作用。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就是一个高度秩序、高度稳定、高度效率、高度文明的社会。现代法律并不是冰冷的,法律条文也不是机械单纯的,法律应该立足现实关怀和人文关怀,体现立法者浓浓社会关爱和文明情怀。近年来,我国出台的多部法律法规以及多个法律条文的修改,正是彰显着这样的一种导向。从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入手,从公民最基本的权益保护着眼。让每一部法律的背后,都有一种关爱,每一种关爱,都有法律理性的支撑。可以这样说,法律引导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用预置的规则,来指引,来教育,来促进社会的科学健康发展。周强书记说,法治利在长远,抓法治,就是抓科学发展,就是抓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就是抓社会管理创新,就是抓民生,就是抓党的执政能力和先进性建设。是的,法律内在的关爱、进步、文明、良知、责任等内核,正是我们所谓的法律的“社会温度”。

    提出法律的“社会温度”,就是要引导法学研究的发展。在这个新的社会转型期,法律应当发挥怎样的作用?是值得每一个法律人思考的问题。客观地说,我们的法学研究并不缺乏,甚至可以说是汗牛充栋,每年学术期刊和报刊杂志刊发的各种法学论文可谓铺天盖地,但是,相当部分的研究除了成为毕业考核、晋升职称等作用之外,究竟为我们社会发展起到怎样的作用,值得思考。法学研究,最终的目的在于服务社会,说到底就是为立法和司法提供建言献策的作用,但是,很多学术研究云遮雾绕,高谈怪论,哗众取宠,严重脱离当前的实际,甚至连法律界人士都难以看懂,更不用说没有受过科班法学教育的社会公众了。我们的每一位法律人,要从心底牢记:法学研究,不能在象牙塔中自娱自乐,要摒弃纯粹心为物役、精神贫乏、信仰缺失、功利泛滥的误区,要回到人民群众的广场上来,以深邃的学养、敏锐的眼光、专业的视角、切合时代的气魄和胸怀,多研究些满怀社会温度的作品,多写出思想性、学术性俱佳的贴近社会的佳作,真正把自己良知的温度,传递出去,温暖群众渴望法治的视野。

    提出法律的“社会温度”,就是要让全社会致力于法治建设。社会在发展,公民的法律素养在提高。但是,法治社会的建设,并非一朝一夕之事,也并非单纯的法律人群体的努力就能实现。在舆论意见深层表达、社会现象纷繁复杂、精神之花绚烂绽放的年代,法治的实现,更是要依赖于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法律有温度,法治也有温度,这种来自人类文明进步的温度,是促进社会发展的巨大动力。所以,我们要大张旗鼓地提出法律的“社会温度”问题,要在我们的全社会树立一种树立正气、弘扬法治的理念,要在我们的制度设计中充分体现民主与法治的精神。因为,法律的“社会温度”,就是关怀的温度,就是进步的温度,就是文明的温度。这种温度,是理想,更是现实;是现在,更是未来。要让每一位公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即使点滴的权益都能得到平等的保护,即使点滴的关爱都能得到充分的肯定和赞扬。

    法治利在长远,社会利在法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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