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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州法院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达98.5%
发布时间:2012-02-08 14:38:37
光明网讯(通讯员 韦忠乐 韦银珠)
广西宜州市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运用调解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强化法官调解结案意识,注重调解艺术,提高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力争做到案结事了。 2011年,该院调解结案867件,有13件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达98.5%,极大地减轻了执行工作压力,进而解决了执行难问题。
立案阶段,立案法官在告知权利人诉讼风险的同时,引导权利人积极提供义务人的财产线索,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及时依法采取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等措施,查封和先予执行义务人的财产,打消义务人逃避义务的侥幸心理。 立案后,案件主办人及时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并利用送达材料的第一次接触,对被告进行询问,征求其对案件的解决方案,找准案件调解的切入点,对有调解意向的坚决把握并及时进行调解,从而使调解的成功率大大的提高。 庭审时,对有当庭给付能力的尽量劝导义务人当庭履行,对经调解不能当庭履行的,引导当事人在协议中设立担保条款及违约责任,通过加大违约方的风险责任承担,对不按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的一方作出必要的惩罚性规定,增加义务人履行义务的积极性和责任心。 调解时,法官针对不同性质的案件采取不同措施,在调解民事赔偿过程中强调及时给付,无法一次性履行的,在调解协议中设定分期付款和有关违约惩罚性规定;对无法当庭给付的,在调解协议中设定担保条款,由负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或财物担保;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时,把民事赔偿到位情况与刑事处罚结合起来,鼓励刑事被告人向被害人及时赔偿损失;耐心做好法律释明工作,耐心讲法律、讲道理,鼓励和督促义务人按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及时履行,加大违约风险责任,督促其自动履行,真正达到案结事了。 同时,法官对当事人自动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对履行期限即将届满的调解案件,再次通过电话、信笺等方式,向当事人约谈和提醒,敦促当事人自动履行,并告知违反协议约定及拒不履行调解书的惩治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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