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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人员不“保安” 监守自盗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02-09 09:04:35
光明网讯(通讯员 吕婕 黄少球)
防止东西被盗,是业主聘请保安的初衷,也是保安人员应尽的职责。然而,保安员刘某东非但没有尽到职责,反而利用工作之便监守自盗。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东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刘某东是崇左市移动公司的保安。2010年9月29日,刘某东在值班时发现停放在车棚里的一辆电动车未拔出车钥匙。刘某东便将车钥匙拔出放在值班室桌子抽屉里,打算将车钥匙还给车主。9月31日,刘某东见无人来寻找车钥匙,电动车仍停放在车棚里,便起了盗车的歹念。刘某东先是将电动车移至摄像头监控不到的地方,再找来朋友将车开附近偏僻的小路旁藏匿。事后,刘某东把该车蓄电池拆卸拿回家,将车遗弃在路边的草丛中。 2011年6月21日,刘某东在家属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协助公安民警将电动车追缴归还失主。经物价部门估价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32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东身为保安员,利用自身职务便利,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刘某东是初犯,而且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且被盗的电动车已被追缴归还失主,依法可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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