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仲胜 张婷婷)
帮人看护厂房,却行龌龊之事。日前,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覃上攻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覃上攻盗窃被害人陈召利的电动车一辆,返还给被害人陈召利。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覃上攻在贵港市覃塘区一加油站附近一家水泥砖厂帮陈泳萍看厂时,将受害人陈召利停放在陈泳萍水泥厂房间里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电动车骑到宾阳县黎塘镇的一个赌场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卖给一个不认识的男子。另查明,被告人覃上攻将盗取的电动车销售后,至今未能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覃上攻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指认现场照片、电动车发票(复印件),被害人陈召利的陈述,证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覃上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上攻犯盗窃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到案后被告人覃上攻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继续追缴被害人被盗的电动车,返还给被害人陈召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的规定,依法作出了上述的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