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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五旬老妇市场买菜起纠纷 挥刀怒砍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02-09 13:29:05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媛洁)   日前,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某共计人民币8108.81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9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钦州市钦南区久隆镇菜市场处当众辱骂黄某某。16时许,黄某某到钦州市钦南区久隆镇水铺村委鸭营村梁某某的住宅处找梁某某论理,双方发生冲突。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梁某某用菜刀砍伤黄某某的右手掌背,黄受伤后被送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黄某某右手掌背的伤为锐器伤,引起右手第二掌骨完全性骨折,已构成轻伤。另查,原告人黄某某因被伤致右手第二掌骨完全性骨折,于2010年9月25日至2010年10月3日在钦州市妇幼保健院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药费用是5576.2元,出院记录证实两个月内右手不能负重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庭审时,被告人梁某某提出原告人先动手打她,她被迫还手才造成原告人的损伤后果,她也被原告人殴打住院的辩解理由。经查,原、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所做陈述都是有利于自己的,而在场证人黄某某是原告人的弟弟,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故法院以双方损伤程度确定责任;被告人辩称也被原告人打伤住院治疗,却没有任何证据提供,在庭审时对自己持刀致原告人右手损伤的事实无异议,且原告人的损伤为轻伤,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原告人在争吵事态过去后,上门与被告人理论引发殴打事件发生,在对被告人量刑可酌情予以考虑。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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