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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国家赔偿案件立案程序也是社会管理创新
作者:詹菊生 俞向标 发布时间:2012-02-13 16:26:20
社会管理创新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社会发展进步,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关注和改善民生,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满足百姓维权诉求各个层面。司法保障和惠及民生,在于法律制度的严格执行和司法活动的公开透明,在于司法程序的科学运作和便于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在于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所关心的焦点、热点问题。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既是审判管理的创新和指导,也丰富了社会管理创新的内涵。 国家赔偿的“求偿”渠道不畅,合理诉请“求偿难”,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影响社会公平正义、影响执法司法公信力的一道坎。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公开发布了《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下简称《立案规定》),针对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审查机构及有关立案标准等问题予以统一规范,破解了“求偿难”,严格于程序上保障国家赔偿案件从一开始就能顺利进入依法处理的渠道。这是人民法院积极回应百姓关切、深化司法工作机制改革、科学强化审判管理的又一有力举措和重大成果。 《立案规定》的宗旨非常明确,是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及时、准确审查受理国家赔偿案件。《立案规定》从属于国家赔偿案件的9个范围、赔偿请求人申请的受理、受理法院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收讫的书面凭证、符合立案的20个条件、审查立案的时限和救济措施等方面规定十分具体,既利于赔偿请求人的诉求救济,也便于人民法院依法运作。随着该《立案规定》的广泛宣传、全面贯彻和认真实施,符合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的赔偿请求人的向国家“求偿”之路不再因“蜀道之难”而兴叹了。《立案规定》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治文明进一步发展,以人为本、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关注和改善民生的执政理念进一步彰显,司法工作机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审判管理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的重要体现。 《立案规定》的规定,是反映民声、吸纳民意、回应百姓关切作出的全新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赔偿请求人依法申请国家赔偿案件,不但统一规定了受理国家赔偿范围,统一规范法院立案机构,统一要求法院出具收讫凭证,明确国家赔偿案件立案标准,对不予受理的情形加以限定和给予救济,而且该《立案规定》还同时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原不予受理错误的,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必要时也可以交由复议机关或者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作出决定。这些规定对于加大保护赔偿请求人依法行使请求权,指导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作,都具有了法律制度的保障力,对于正确执行实施好《国家赔偿法》,正确履行受理申请国家赔偿案件,将发挥其积极的预期作用。 破解合理诉请国家赔偿“求偿难”,《立案规定》切中要领,入木三分。1994年颁布、2010年修改的《国家赔偿法》,虽经十多年的司法实践,执行力度不尽人意。其中最主要的一道坎就是求偿立案难,立案运作难,审查立案顾虑多,求偿立案渠道不通畅,迟迟不予立案将赔偿请求人挡在诉求途中,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影响着公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司法机关的形象,影响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以致“求偿难” 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破解“求偿难”,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国家赔偿请求权如何给予充分有效的救济,保障国家赔偿案件从一开始就能顺利进入依法处理的渠道,是众愿所望,也是2010年修改国家赔偿法的重点。《立案规定》抓住热点问题的主要方面,着力打通“立案难”这个瓶颈,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针对人民法院在刑事赔偿程序中审查处理的国家赔偿案件和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的立案工作予以规范,以便在公开运作之中广泛接受监督,保障赔偿请求人依法充分行使“求偿”诉权,畅通“求偿”救济渠道,确保国家法律正确实施,惠及于民。结合国家赔偿案件的具体特点,本规定不但分别针对不同情况规定了审查立案的条件,并针对立案或者不予受理的情况也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还规定了不予受理的相关法律救济途径,充分保护赔偿请求人的“求偿”权。 定位准确是《立案规定》的突出亮点。“三个至上”的重要指导思想,在《立案规定》中体现得淋漓尽致,这是高定位、准定位作出司法解释指导司法实践的审判管理、审判监督的务实举措。首先是以《国家赔偿法》为依据,严格遵循立法精神,确保《立案规定》的法律效力。立足于司法解释的权威效力和功能定位,《立案规定》以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细化司法运作程序和环节,确保司法解释的内容符合立法宗旨和立法原理,以保障国家赔偿法的法律原则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顺利实现。其次是充分保障赔偿请求人依法行使请求权,充分体现国家赔偿法的人权保障力度。国家赔偿法的主要宗旨即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种立法思想在修订国家赔偿法时进一步强化了力度、拓展了深度,《立案规定》将正确指导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工作更加贴近保障赔偿请求人行使请求权的需求,更能满足人权保障力度贯彻落实,使司法更加贴近更好服务民生。第三是与人民法院现行的立审分立审判管理原则相一致,便于立案机构与赔偿审判机构各自发挥职能作用,确保司法公正。第四是司法民主的真诚实践,《立案规定》是民智的结晶。大家知道,该规定在起草过程中,征求和吸收了业内外各方面的意见,再在反复、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法定程序公布实施。其规定的合法性和运作的合理性,都符合审判管理和满足赔偿请求人行使请求权的实际需要。这些亮点,是人民法院坚持“三个至上”重要指导思想,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期待关切,始终把人民群众利益放在心上,致力破解申请国家赔偿申请人的合理诉请“求偿难的难题的能动实践。 审判管理的创新,对于推动宏观的社会管理创新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认真学习好、广泛宣传好、切实执行好《立案规定》,让《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人权保障制度不再因审查立案难而逊色,让符合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的赔偿请求人的向国家“求偿”的请求不再因“立案难”而却步,让老百姓和整个社会都切身感受到正义就在身边,让人民群众真切地感受到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的实惠。 (作者单位: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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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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