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因公事起争执 男子用酒杯砸人终审获刑一年
发布时间:2012-02-14 11:09:56


     光明网讯(通讯员 郭健)   只因工作上的事情起争执,赣州一男子在饭桌上用酒杯砸伤他人。2月13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原审查明,2009年9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廖某伟、被害人刘光某和同事在赣州开发区江铃4S店对面的一家餐馆吃饭,被告人廖某伟与被害人刘光某因工作上的事情发生争执,被告人廖某伟用一只玻璃酒杯砸向刘光某,致刘光某左眼和面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刘光宗的伤情为轻伤甲级。

    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廖某伟有期徒刑一年。廖某伟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称,他是酒后及出于本能的自卫行为才致被害人左眼及面部轻伤,并无故意犯罪,事后没有逃跑和不负责任的行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其家庭非常困难,又是初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从轻改判。

    赣州中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廖某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甲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上诉人廖某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原审法院结合事实给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已属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廖某伟提出的上诉理由,经查,在案发时,上诉人廖某伟与被害人因工作上的事情发生争执后,被害人没有着手对上诉人实施伤害,上诉人廖某伟主观上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致被害人轻伤甲级,并非出于本能的自卫行为。因此,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作出上述裁定。



责任编辑: 张乐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