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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彝良“无头尸案”二被告人一审被判死刑
发布时间:2012-02-14 16:17:55


     光明网讯(通讯员 乐华方 牛俊)   云南彝良俩男子预谋劫人钱财,恐事情败露竟杀人灭口,将尸体分解后抛弃河中,而受害者头颅在一审时仍无下落的“无头尸案”近日作出宣判,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两被告人均判处死刑。    

    一审法院查明,2010年9月二被告人相约抢劫受害人王某,李某松提出抢劫后杀人灭口,舒晓朋同意,2010年9月24晚,二被告人确认王某在家后,便到王某住处,以被害人玩弄某人姑娘为由,受人之托找王某要钱,王某否认,二被告便持刀威胁并殴打王某,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将王某捆好,并用电源线勒住被害人,搜出被害人银行卡,并迫使其告知密码,随后,被告人李某松驾驶王某丰田越野车到县城取款,舒晓朋负责看管王某,李某松在县城取款未果便开车返回,途中,舒晓朋电话告知已将王某杀害,李某松听后,极为紧张,慌乱中将车辆开翻至公路下,为毁灭罪证,李某松将王某价值253960元的越野车烧毁。李某松回到王某住处后,与舒晓朋将王某尸体抬至洛泽河边,将受害人头颅砍下,并将尸体、头颅和作案工具抛弃河中,二被告便返回王某住处,将王某价值20000余元的佳能相机及镜头、电脑等物品拿走藏匿于舒处,后上述物品被李抛入洛泽河中,经鉴定车辆及物品总价值达28868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谋抢劫并商定杀人灭口,在抢劫过程中,舒某鹏将被害人勒死,后二人共同分尸、抛尸并劫走受害人财物行为,属入室抢劫,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犯罪后果和所犯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大,且二被告为掩盖罪行而实施杀人灭口、分尸等反侦查措施,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人身危险性较大,依法应予严惩,遂以李某松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舒某鹏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由二被告人对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予以民事赔偿。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不服,已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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