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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煤矿业董事长受贿八万一审获刑五年
发布时间:2012-02-16 10:06:59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丽 何霞)
2月15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受贿案,原河南郑煤矿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孙国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
被告人孙国祥,男,河南省通许县人。被告人孙国祥利用其担任河南郑煤矿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收受挂靠其公司的项目经理许方宝现金共计80000元。具体如下: 许方宝为了降低其承揽的芦沟煤矿32深部立井井筒二期工程管理费的百分点,在2009年七八月份的一天,许方宝在郑州市航海路西段的帝湖小区附近的一个茶社,把装有5万元人民币的茶叶盒给被告人孙国祥,后许方宝给被告人孙国祥打电话说茶叶盒里面装50000元现金。在签订内部协议时,管理费按照工程造价的3%收取。 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许方宝为了感谢被告人孙国祥平常对其的照顾,并且希望在以后的工程中对其多加关照,到被告人孙国祥的办公室,将一个装有30000元人民币的茶叶盒送给孙国祥。 另,河南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郑煤集团)系河南省人民政府资产监督委员会下属的国有企业,河南郑煤矿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郑煤矿业)和郑煤集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郑煤工程)均属郑煤集团的下属公司,郑煤矿业成立于2006年6月13日,注册资本21000000元,其中郑煤集团出资4200000元,占总注册资本的20%。 2006年,郑煤集团的下属公司进行改制,所有员工与“郑煤集团”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被告人孙国祥于2006年6月30日与“郑煤集团”签订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2007年5月8日,被告人孙国祥与“郑煤矿业”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书;2007年7月16日,经“郑煤集团”推荐,被告人孙国祥为“郑煤矿业”董事会董事、董事长人选;2007年8月10日,经“郑煤矿业”股东会决议,确认被告人孙国祥为该公司的新增补董事,并在当日的二次董事会决议上选举被告人孙国祥为董事长,任期三年。被告人孙国祥于2010年3月4日将其应缴纳的个人股份164000元交存于公司入账作为个人出资。 2010年7月23日,河南省纪委专案组与被告人孙国祥谈话,孙国祥于同月26日向“郑煤集团”纪委退交现金80000元,“郑煤集团”纪委将退款收据日期开具为2010年5月26日。 新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国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80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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