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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年县一村主任发包涉扶贫工程收受好处费获刑
发布时间:2012-02-17 08:48:35


     光明网讯(通讯员 鲁强 聂金林)   身为村委会的主任,利用协助管理扶贫款之机,发包涉扶贫工程为他人谋利,事后收受感谢费18000元。2月16日,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5年万年县扶贫老建办等单位拨付扶贫款60000元给万年县苏桥乡一村委会,用于该村建办公楼。该楼建设工程施工对外承包采取议标形式进行,许某为了与张某某一起承包,要求时任该村主任的被告人张某帮忙,并许诺事成之后分自己一半的股份答谢张某。许某如愿后,做完工程送给张某好处费3000元,但张某在工程施工中并没有投资。

    2006年刘某为承包该村的水泥路面硬化工程(属扶贫项目),要求被告人张某将工程发包给他,并暗示事成之后给好处费20000元。被告人张某表示同意,并最终将工程发包给刘某。工程完工后,村委会共支付工程款149400元给刘某,其中有扶贫款129000元。之后,被告人张某分多次收受刘某给予的好处费15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于2011年9月17日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任村委会主任期间,协助人民政府管理扶贫款,应当认定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18000元,符合受贿罪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构成受贿罪。但鉴于能投案自首,且赃款已全部追缴,犯罪情节较轻,故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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