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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余县一孝子力助肇事父亲赔偿得谅解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2-02-17 14:18:52


     光明网讯(通讯员 钟琍 李玲)   2月14日,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肇事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王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的轻刑。王某能够获得轻判,除了其主动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他的儿子主动协助其与受害方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谅解。

    王某,大余县人,1953年出生,系大余县荡坪钨矿退休职工。2011年11月18日,他驾驶赣州临时牌照两轮电动车沿大余县建材街逆向行驶时,在交叉口路段与被害人钟芳驾驶的正常行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钟芳倒地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1年11月22日死亡。大余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勘查现场后认定,由被告人王某负本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钟芳不负事故责任。本起事故发生后,尽管肇事方和受害方的心情都十分沉重,但王某年岁已高,每月只有1300多元的退休工资,除去正常开支外,再无力对受害方进行赔偿,双方当事人都陷入了困境。

    由于民事部分得不到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情绪难以得到安抚,该院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调解陷入了僵局,而王某也将面临着较重的刑罚。此时,旁听庭审的王某次子主动要求作为案外人参与法院调解,他只是从事装修职业,收入不高,而且家中还有两个未满十岁的孩子需要抚养,但他主动向法院出具担保书,为父亲难以负荷的赔偿责任担保,最终促成了其父亲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了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本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王某能够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同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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