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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始县一男子与人合伙贩毒获利1500被判七年
发布时间:2012-02-20 14:43:55
光明网讯(通讯员 吴国磊)
河南省固始县一男子与他人合伙贩卖毒品,先后参与两次,共赚1500余元。不料案发,该男子为此付出沉重代价。2012年2月20日,固始县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高某,男,1974年12月出生,农民,固始县分水亭乡人。 2008年8月份,闫某在深圳与张某某(二人均已判刑)通过电话联系共同出资贩卖毒品,张某某从固始带5000元现金乘车到达珠海,闫某也从深圳赶到珠海,后闫某又与高某联系,三人共同出资从张毛(另案处理)手中购买8000元毒品,由张某某坐大客车将毒品带回固始。后张某某先后多次将10.7克冰毒卖给固始县吸毒者穆某、胡某等人吸食,高某从中获利1000余元。 2008年9月份,张某某得知被告人高某要从珠海回固始,便和高某预谋合伙贩卖毒品,以谋取非法利益。经张某某与卖“货”(指毒品)者联系好,由高某垫资5000元,在珠海市拱北区兰埔村,从一个卖“货”的男子手中购买10克左右的冰毒和几十颗麻古。后高某将所购毒品带回固始交给张某某卖出。除部分毒品被张某某吸食外,剩余8.2克由张某某先后卖给固始县城关吸毒者张某、穆某某等人,高某获利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高某认罪态度较好,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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