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小 中 大】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固始县一男子与人合伙贩毒获利1500被判七年
发布时间:2012-02-20 14:43:55


     光明网讯(通讯员 吴国磊)   河南省固始县一男子与他人合伙贩卖毒品,先后参与两次,共赚1500余元。不料案发,该男子为此付出沉重代价。2012年2月20日,固始县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高某,男,1974年12月出生,农民,固始县分水亭乡人。

    2008年8月份,闫某在深圳与张某某(二人均已判刑)通过电话联系共同出资贩卖毒品,张某某从固始带5000元现金乘车到达珠海,闫某也从深圳赶到珠海,后闫某又与高某联系,三人共同出资从张毛(另案处理)手中购买8000元毒品,由张某某坐大客车将毒品带回固始。后张某某先后多次将10.7克冰毒卖给固始县吸毒者穆某、胡某等人吸食,高某从中获利1000余元。

    2008年9月份,张某某得知被告人高某要从珠海回固始,便和高某预谋合伙贩卖毒品,以谋取非法利益。经张某某与卖“货”(指毒品)者联系好,由高某垫资5000元,在珠海市拱北区兰埔村,从一个卖“货”的男子手中购买10克左右的冰毒和几十颗麻古。后高某将所购毒品带回固始交给张某某卖出。除部分毒品被张某某吸食外,剩余8.2克由张某某先后卖给固始县城关吸毒者张某、穆某某等人,高某获利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高某认罪态度较好,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