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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固始县俩男子多次以贩养吸分获徒刑
发布时间:2012-02-21 17:02:37


     光明网讯(通讯员 吴章科)   河南省固始县俩名男子染上毒瘾后,觉得在本地零买毒品价格昂贵,就通过从外地购买毒品然后贩卖的方式,从中赚取差价供自己吸食毒品所需。2月21日,固始县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代某如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代某如、张某平均系固始县柳树乡人。2008年,被告人张某平、张某(已判刑)在固始县做生意期间受被告人代某如影响,开始吸毒并染上毒瘾。其后,三人由于嫌在本地零买毒品价格昂贵,就预谋从外地购买毒品,一部分出售,一部分供自己吸食。

    2008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代某如、张某平伙同张某出资10000元,通过广州的游某(另案处理)购买冰毒10克左右,“麻古”30粒(游某从中侵吞5000元)。收货后,三人将“麻古”和部分冰毒吸食,其余予以出售。其中,三人曾在固始县原国源宾馆的一房间内,向方某(另案处理)出售1袋约0.4克冰毒,价格300元。

    2008年12月份左右,被告人代某如、张某平伙同张某、方某出资10000元前往武汉市,通过别人从一名毒贩子手中购买冰毒20余克。回到固始后,四人将其中的1.2克冰毒分三次卖给吸毒人员赵某(已判刑),每次要价400元。

    2009年12月份,被告人代某如利用赵某让其帮忙购买毒品的机会,通过别人以4000元的价格从武汉购买冰毒约8克。被告人代某如从中获利1000元。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张某平于2011年10月21日到固始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代某如贩卖毒品五次共约9.6克,被告人张某平贩卖毒品四次共约1.6克,二人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张某平有自首情节,可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代某如无前科、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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