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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勾引女友为由敲诈未遂 四男子被免处刑罚
发布时间:2012-03-05 10:58:54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新利)
男子以被害人勾引其女友为名,纠集三人联合实施敲诈勒索。日前,北京市顺义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四被告人犯罪未遂,情节轻微,最终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缪某(男,25岁,安徽省人)、尹某(男,34岁,河北省人)、张某(男,28岁,河南省人)、芮某(男,20岁,辽宁省人)经预谋,于2011年8月4日21时许,在顺义区某村,以朱某(男,21岁)勾引缪某女友为由,将朱某叫出来,并对朱某进行殴打和持刀威胁,向其勒索人民币2000元,后因朱某借机去找钱逃走而未能得逞。经鉴定,朱某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后缪某、芮某被查获,芮某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某、尹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四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系共同犯罪。但因意志以外愿意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且芮某有立功情节,鉴于四被告人认罪、悔罪,且犯罪情节轻微,最终对四被告人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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