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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与人开房男子带相机捉奸敲诈钱财获拘役
发布时间:2012-03-06 10:07:18


     光明网讯(通讯员 傅一波)   2012年3月5日,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对范宏春敲诈勒索一案的判决正式生效。此前,范宏春因跟踪前妻现场捉奸后索要钱财被法院判决拘役五个月,罚金16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6日深夜,被害人韩华与被告人范宏春的前妻刘兰在赣州市章贡区某宾馆821房开房幽会,被范宏春发现。范宏春遂和三个朋友携带数码相机前去捉奸,并在房间内当场截住被害人韩华及刘兰。随后,范宏春先以报警或通知韩华的妻子、朋友前来处理该事相要挟,再以收取所谓的“名誉损失费”为由,敲诈被害人韩华人民币6000元,并扣押韩华价值人民币2405.5元的现代HS30CC型助力车一辆及身份证、暂住证、机动车驾驶证等物。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范宏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范宏春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且被告人范宏春所得赃款、财物全部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上诉期限内,范宏春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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