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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昌三男子用假外币行骗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2-03-06 15:03:17


     光明网讯(通讯员 康宽梁 张德亿)   日前,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利用假外币合伙诈骗财物的三名南昌男子进行宣判,以诈骗罪对三人分别判处刑罚。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9日,被告人黄某金、闽某村、刘某根携带假外币来到万安县伺机作案。被告人闽某村在万安县芙蓉镇凤凰路拦住被害人王某,谎称自己是司机,驾车时发生交通事故急需用钱,现身上没带多少人民币,只有50000多元的加拿大币,到万安来找战友帮忙兑换,询问王某是否认识其在万安工作的战友。在跟王某搭讪的同时,被告人黄某金、闽某村、刘某根也趁机搭话,他们用事先设计好的套路以购买外币赚取差价的方式,骗取王某人民币48000元及中华烟二条、玉溪烟二条,合计人民币49520元。案发后,被告人闽某村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敦促被告人黄某金、刘某根投案自首,2010年12月15日,被告人黄某金、刘某根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归案后,被告人黄某金、闽某村、刘某根主动把49520元退给被害人王某,取得了他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金、闽某村、刘某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合伙骗取被害人王某价值人民币49520元的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黄某金、刘某根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属自首;被告人闽某村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敦促被告人黄某金、刘某根投案自首,属立功。三被告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量刑时,可以选择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该院作出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某金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处被告人闽某村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根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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